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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報:盜竊虛擬貨幣行為的法律定性_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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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法院報》2022年6月23日第6版

作者:平書通

虛擬貨幣能夠表征刑法中的財產法益,不具備貨幣價值并不影響其財產屬性,盜竊虛擬貨幣的行為侵犯了計算機系統安全管理秩序和財產法益,應擇一重處。

2018年,被告人李某軍到匿名科技(重慶)集團有限公司工作,在技術部主要負責區塊鏈業務對接和交易平臺開發,從公司一個叫“唐軒”的安全員處獲取了黑客入侵工具“菜刀”的使用總結筆記,該筆記提及了植入木馬的操作方式。被告人李某軍還自己編寫程序,將零散以太幣歸總為某幾個賬號的自動化程序使用教程和程序的具體內容,李某軍將該程序命名為“ETH.rar”和“ETH歸集教程.docx”存在電腦D盤中。

被告人李某軍掌握該技術后,利用客戶繆某某向其開放服務器維護權限之機,在繆某某的數據庫中植入了“lastWinner user.mdf”等相關數據庫文件,再利用服務器的特殊授權,先后520余次從被害人繆某某手機應用“imToken”App的電子錢包中轉走以太幣共計383.6722個。被告人李某軍將該383.6722個以太幣通過自己創建的電子錢包流轉兌換成109458個泰達幣。

合伙指南創始人:最高人民法院開設的司法鏈平臺成為各地法院的首選:10月4日消息,合伙指南創始人李立律師表示,區塊鏈在民商事法律管理中的運用,目前正處于一種初期階段。杭州互聯網法院在2018年9月18日正式上線司法區塊鏈,是國內首個司法鏈。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認可了區塊鏈作為收集、固定和防篡改數據的技術手段。之后,北京互聯網法院、深圳互聯網法院均已通過與商業機構合作的形式上線了各自的司法區塊鏈。除了互聯網法院外,各地非互聯網法院也有些在積極嘗試這方面的探索。

根據目前的信息,各地法院自行建設司法區塊鏈似乎已經被暫停了,而最高人民法院開設的司法鏈平臺成了一種首選。[2021/10/4 17:22:25]

北京派盾信安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出具的《繆某某被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案》虛擬貨幣追蹤報告顯示,被告人李某軍陸續將384個以太幣轉入收款錢包時的價值約為43萬元人民幣。?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區塊鏈助推社會治理大有可為:日前,全國政協委員、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鞏富文表示,他擬向今年全國兩會提交一份關于區塊鏈助推社會治理大有可為的提案。鞏富文介紹,隨著大數據、云計算、5G技術的廣泛應用,人與人的聯系拓展到人與物、物與物的萬物互聯,數據已成為數字時代的基礎要素。當把區塊鏈應用于數字金融、醫療服務、版權保護、商品溯源等領域時,區塊鏈將為這些領域的管理者和服務者提供可靠數據信息,可以實現社會治理數字化。

其次,區塊鏈可以提升社會治理智能化水平。鞏富文表示,社會治理是一項寬領域、廣主體、多層次的系統工程,必須強化治理資源的整合共享,實現協同有序高效。區塊鏈中的共識機制、智能合約,能夠打造透明可信任、高效低成本的應用場景,構建實時互聯、數據共享、聯動協同的智能化機制,從而優化政務服務、城市管理、應急保障的流程,提升治理效能。(民主與法制網)[2020/5/18]

分歧

聲音 | 人民法院報:下好區塊鏈應用的司法先手棋:人民法院報發文《下好區塊鏈應用的司法先手棋》。文章稱,下好區塊鏈應用與依法治網有機結合的先手棋,在區塊鏈司法應用過程中,推進訴源治理;在區塊鏈融入現有法律進程中,優化解紛資源配置,將區塊鏈應用與誠信體系建設相結合,加強誠信建設。[2020/1/23]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人李某軍構成何罪。

第一種意見認為,虛擬貨幣實質上不具備刑法意義上的“財物”的屬性,將網絡虛擬財產認定為“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更為適宜,被告人李某軍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以太幣等網絡虛擬貨幣是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但也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被告人主觀目的也不是為了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因而同時觸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和盜竊罪,擇一重處。

評析

聲音 |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加強區塊鏈、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應用:金色財經報道,1月1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沙聞麟代表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向大會報告工作。報告指出,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穩步推進智慧法院建設,加強區塊鏈、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應用,新建繁簡分流、制式文書生成、執行輔助等系統,為審判執行工作提供有力信息化支撐。[2020/1/13]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一、虛擬貨幣能夠表征刑法中的財產法益

虛擬貨幣具有交換價值。虛擬貨幣在一定范圍內可以購買虛擬物品,甚至與現實商品、法定貨幣進行兌換,虛擬貨幣自身具有的交換價值已為市場廣泛認可。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盜竊虛擬貨幣是基于虛擬貨幣在市場上具有交換價值,而非想要獲取虛擬貨幣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電磁代碼、數據。

聲音 |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主任:互聯網法院將積極研究應對區塊鏈等技術對司法帶來的機遇和挑戰:金色財經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主任胡仕浩表示,在前沿科技融合應用方面,互聯網法院將積極研究應對5G通信、人工智能、物聯網、區塊鏈、虛擬現實/增強現實(VR/AR)等技術對司法帶來的機遇和挑戰,加大研發力度,找準應用場景、回應現實需求;在司法模式創新方面,將深化完善在線一站式多元糾紛、異步審理、在線示范性訴訟等新型糾紛化解模式;在規則探索方面,互聯網法院受理案件范圍將更加集中于互聯網特性突出的新類型、新樣態互聯網糾紛,向“專”而“精”方向發展,更好的確立互聯網司法規則,促進網絡空間治理。[2019/12/5]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已獲國家承認。2013年12月,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比特幣通知》)指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首次承認虛擬貨幣的“商品”屬性。

2021年5月公布的《關于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再次明確指出,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

此后人民銀行等部門還明確虛擬貨幣可以被投資、交易。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銀行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虛擬貨幣通知》)第一條第(四)項規定:“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即認可了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可以作為商品或投資對象的財產屬性。

因此,虛擬貨幣作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可以在市場上流通,也可以在法定范圍內作為貿易投資的對象,具有財產屬性。

二、虛擬貨幣不具備貨幣價值不影響其財產屬性

《比特幣通知》《公告》及《虛擬貨幣通知》,明確指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否定了虛擬貨幣存在貨幣屬性,但并不影響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理由如下:

1.《比特幣通知》和《虛擬貨幣通知》否定虛擬貨幣的貨幣屬性并不等同于否定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實際上,如前文所述,《比特幣通知》《公告》和《虛擬貨幣通知》在否定虛擬貨幣的貨幣屬性的同時認可了其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在市場流通或用于投資交易活動的價值。

2.法律限制不會影響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虛擬貨幣只是受到法律限制,但并非完全禁止。而即使是法律禁止流通,但實際上具有使用、交換價值的違禁品,刑法也并不因禁止性規定而否定其財產屬性,如不具有貨幣和商品屬性,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款規定:“盜竊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于搶劫特定財物行為的定性指出,以、假幣、穢物品等違禁品為對象,實施搶劫的,以搶劫罪定罪。

三、盜竊虛擬貨幣侵犯數個法益應擇一重處

對以電子代碼、電磁數據的形式存在的客體為犯罪對象的,可能同時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與相應的其他犯罪。

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的身份認證信息十組以上的;(二)獲取第(一)項以外的身份認證信息五百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二十臺以上的;(四)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該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本解釋所稱‘身份認證信息’,是指用于確認用戶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上操作權限的數據,包括賬號、口令、密碼、數字證書等。”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將以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賬號密碼等電子身份認證信息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對象,因而非法獲取相關身份認證信息的行為可能同時觸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與身份認證信息相同的是,虛擬貨幣也同時表征著兩個法益——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秩序和財產法益,因此非法盜取虛擬貨幣的行為侵犯了數個法益,既構成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同時也構成了盜竊罪,應當擇一重處。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盜竊的虛擬貨幣價值43萬元,屬于數額特別巨大,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顯著重于其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應當判處的刑罰,故應認定被告人李某軍構成盜竊罪。

作者單位: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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