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寶安區人民檢察院披露一起“假借區塊鏈、虛擬幣”的特大傳銷案。一時間,該案破除了內地對于虛擬幣“網開一面”的傳說。
對于虛擬幣的玩家和發起者,颯姐有必要進行普法,以免更多人滿腦子都是“通證”“證券化”,卻不知道自己已離犯罪越來越近。
文 章 脈 絡:
1. 主觀沒想違法,為何按照犯罪處理;
2. 哪些人會被當做組織者和領導者;
3. 三層架構到底是怎么回事?
主觀與客觀
先把法條告訴大家:
刑法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誘引、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報告:到2030年,全球區塊鏈技術市場規模預計將達到14315.4億美元:2月9日消息,根據Grand View Research, Inc.的最新報告,到2030年,全球區塊鏈技術市場規模預計將達到14315.4億美元,2022 - 2030年的復合年增長率為85.9%。市場增長可以歸因于整個BFSI行業不斷增長的數字化。此外,越來越多的非接觸式區塊鏈數字票務在各種活動的使用,預計將推動市場增長。(PR Newswire)[2022/2/9 9:40:53]
我們在接受垂詢的過程中,聽到最多的一句話是:我沒想害人,也沒有從中拿一分臟錢,憑什么說我犯罪?!有這種想法,只能說明,您需要法律掃盲。
刑法的違法性包括兩部分:一是侵犯法益,也就是傷害了法律所保護的利益;二是規范違反,也就是違反了現行法律規定。
澳大利亞邊境部隊和新加坡海關、IMDA將進行區塊鏈跨境貿易試驗:澳大利亞邊境部隊(ABF)認為區塊鏈是跨地區追蹤貨物的最佳方式,因此它與新加坡展開一項試驗,探索這項技術的實際應用。它已經宣布與新加坡海關和新加坡信息通信媒體發展局(IMDA)合作,開始通過使用區塊鏈數字驗證系統進行試驗。
ABF聲稱這項于周一開始的試驗旨在為澳大利亞企業開發更簡單、無紙化的跨境貿易解決方案。這項試驗將在ABF開發的政府間分類帳和IMDA的TradeTrust之間測試針對電子貿易文件的數字驗證平臺。(ZDNet)[2020/11/25 22:05:01]
提出如上疑問的朋友多半是認為,我沒有傷害別人,大家都是自愿的,所以沒有侵害誰的利益,談不上違法,更談不上犯罪。
而現實中,各國越來越重視對“規范”的維護,這就要求普通人對法律要加強了解、學習,不能繼續處于夢寐狀態。法律不會因為你一句“我不懂法”就饒恕你。
廣州知識產權交易中心:應用區塊鏈技術搭建知識產權商城“知交匯”:為解決知識產權交易資源信息孤島,建立交易機構互認互信機制,提高參與機構協同效率,降低交易運營成本,廣州知識產權交易中心積極探索區塊鏈技術與知識產權交易場景融合,聯合廣州科創空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應用區塊鏈底層技術搭建知識產權交易商城“知交匯”。通過區塊鏈技術實現聯盟成員公證、知識產權評估、科技成果評價、技術經紀人的快速接入,實時提供垂直的協同服務,從而提高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率,促進IP實現商業價值。(羊城派)[2020/6/23]
現實中,很多人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傷害他人就不犯罪,太過片面。刑法保護,除個人人身權利及財產權利外,還有社會公共秩序、市場經濟秩序、公共安全、金融秩序。
本案涉及的組織領導傳銷罪,就是一個典型的“擾亂公共秩序”行為。這里不論有沒有致使他人財產遭受損失,而是這種商業模式本身就構成犯罪。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發展區塊鏈最重要的條件是實現法律保障:近日上海保監局發布消息稱上海保險業完成國內首個在保險區塊鏈技術應用實驗。對此,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表示:“目前,保險行業大都集中精力在基于區塊鏈系統的研發工作上。未來發展的重點,便是將區塊鏈技術整合到業務交易系統里面,即將業務交易系統以區塊鏈為基礎設施進行構建。而發展區塊鏈最重要的條件,就是實現法律保障,否則很難有效應用。”[2018/3/7]
哪些人是組織者、領導者?
根據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傳銷活動有關人員的認定和處理,下列人員可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俄羅斯聯邦儲備銀行董事會主席 Herman Gref:加密貨幣和區塊鏈可以從根本上改變金融體系:日前,俄羅斯聯邦儲備銀行董事會主席 Herman Gref表示,監管加密貨幣不能操之過急,加密貨幣和區塊鏈可以從根本上改變金融體系,所以禁止它們是一個短視的行為。[2018/1/18]
① 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② 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③ 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④ 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1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15人以上且在3級以上的人員;
⑤ 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于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咱們先來排除哪些人不會被追究,根據如上規定,“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追究。那么,什么是勞務性工作?
按照颯姐辦案經驗,這里的勞務性工作一般是指“替代性極高+無技術含量”的工作,比如打印、訂餐、打掃、采買文具、訂酒店場地等。
再來看高危人群,在浙江某地案件中,我們發現“講師”職位實際上風險極高,講師承擔培訓工作,按照組織意愿或個人偏好,給受眾講某幣的走勢或曲線圖,這類人一般都被定為骨干,在實際案件中定“主犯”。
容易被忽略的是“宣傳人員”,也就是公司PR,也是高危人群,在組織領導傳銷罪中,負責宣傳的人員一般會在共同犯罪中排名靠前,刑期較高。
關于定罪的問題
比特幣:自2013年以來,比特幣被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
比特幣之外的其他虛擬幣:從近年來江蘇等地法院的民事裁判案例來看,民法層面,該類虛擬貨幣的定性逐漸被類推解釋為“虛擬商品”。由此,正好掉進刑法第224條組織領導傳銷罪的處理范圍之中。即,該類犯罪中,雖然沒有收取法幣,但收取了“商品”。
這其中,經常被誤解的一點,法條中提到“騙取財物”,而行為人會說,我根本沒有騙取財物啊?
咱們來看一下司法解釋:“傳銷活動組織者、領導者采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夸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請注意,無需達到詐騙程度,有欺詐即可)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
敲黑板!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也就是說,社區里大家都喊著自己沒有被騙,也不影響“騙取財物”的定性。
同時,大家關心多少人就入刑?明確告訴大家:30人以上且層級在3層(含本數)以上,如果累計參與人數超過120人,則屬于情節嚴重,刑期將從五年起。
關于“團隊計酬”,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
此處,有個出罪的通道,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但實踐中,此通道很狹窄。
寫在最后
通證,不是靈丹妙藥,不要以為使用區塊鏈將實物或產權或無形資產進行證券化就是救贖。在通證化過程中,要躲避至少三個以上罪名,還要注意落地時,卡住脖子的組織領導傳銷罪。
今天颯姐的文章只為普法,懇請鏈圈、幣圈的朋友們,多多少少了解一點法律規定,不要自以為“不騙錢、不害人”就不會被制裁。務必具備法律常識,不要繼續在高風險的行業當“法盲”了。
如上,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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