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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國內NFT首案 用戶侵權平臺擔責合理嗎?_D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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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下半年開始,NFT交易熱潮初顯,至今仍在延續。據統計,2021年全球NFT交易量為176.9億美元,2022年,從頂尖藝術家到商業巨頭的紛紛入場,從當紅明星到國際球星的頻繁“代言”,NFT被推到“更上一層樓”,僅第一季度NFT交易量已達260億美元,超過去年全年總量,市場的壯大也暴露出更多的法律風險。

2021年6月,Roblox因涉嫌侵犯音樂版權而被國家音樂出版協會(NMPA)起訴,賠償金額高達2億美元。2022年3月,美國司法部披露了全球首例涉NFT的詐騙案(超鏈接),2022年4月,我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等三大行業協會發布《關于防范NFT相關金融風險倡議》(超鏈接:解讀),盡管它并未建立一個全新的監管架構,但作為自律組織,三協會的風險提示也為NFT市場監管打開了探路燈。就在昨日,杭州互聯網法院發布了國內首例NFT侵權糾紛案,劉律師的圈內好友們也紛紛前來咨詢,該判決是否合理?平臺是否還存在其他風險?平臺該如何去規避這些風險?權利人在遭遇侵權時該如何去正當維權?本文主要就這些問題一一做出解答。

4月20日,杭州互聯網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原告奇策公司與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該案的原告合法享有某動漫形象著作權財產性權利,而被告作為元宇宙平臺,任由用戶在上面發布未經授權該動漫形象NFT作品,故原告認為被告作為專業NFT平臺,理應盡到知識產權保護義務,對于在其平臺發布的NFT數字作品權屬情況應進行初步審核。被告不但未履行審核義務,還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費用。因此被告行為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幫助侵權,故訴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10萬元。

SBF:比特幣下跌的原因很多,市場存在兩種典型投資思維:2月24日,FTX創始人 SBF 在社交媒體上發表了其對烏克蘭形勢與加密貨幣市場的最新看法。SBF 指出,比特幣當前的大跌可能與很多因素相關:戰爭正撼動整個東歐的貨幣體系,也許存在大量資產被拋售以投入戰爭,人們對未來的貨幣政策也存有不同看法。

SBF 認為,市場上存在兩種相對典型的投資思維,基本面投資者選擇在下跌時買入,而算法投資者們則依據比特幣價格與標普指數的正相關性而大量賣出,無論基于何種原因,市場展示了參與者的全體行為。沒人能預測未來,但我們可以為這世界做點好事。[2022/2/24 10:13:30]

該案經審理當庭宣判,判決被告立即刪除涉案平臺上發布的侵權NFT作品 ,同時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4000元。

對于本案,我們認為值得探討的還包括如下幾個問題:

就本案而言,從NFT發行平臺的功能定位來看,平臺并非侵權作品的鑄造方,其僅作為信息發布主體,是否具有知識產權保護義務,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以下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195條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蘑菇陳開旺:比特幣是最典型的Defi應用:2020年5月23日,由百團大戰、節點咨詢、金色財經主辦,萊比特、算力360聯合主辦的百團大戰礦業峰會·豐水期之戰在成都開幕。

在會上,蘑菇聯合創始人陳開旺表示,說起Defi和CeFi什么時候會爆發,我認為什么時候世界范圍內大的國家政府機構出示明確的政府文件,規范Defi和CeFi的發展,這是我們行業大爆發的充要條件。

Defi里包括借貸、支付和穩定幣等等,比特幣是Defi支付領域里最典型的應用。我們公司除了有蘑菇Morecoin數字資產托管類的Cefi金融服務,還有開發一套關于Defi的基于EOS的穩定幣產品Pizza-USDE。所以,Defi和Cefi不會根本性的對立開來,在未來會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狀態。

只要政府真的出來一些規范,讓我們知道怎么要發展,我相信場外更多的用戶會來到我們的圈子里邊,更多的人來到我們圈子里邊說明他們帶更多的資本進來,資本和人的發酵能夠使我們整個行業發展越來越好。[2020/5/23]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3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3月發生較典型安全事件超17起:據成都鏈安區塊鏈安全態勢感知系統Beosin-Eagle Eye數據監測顯示,3月發生較典型安全事件超17起,涉及以太坊Defi安全、交易所安全、詐騙跑路問題,包含虛擬貨幣資產安全問題和用戶數據安全問題。Defi共發生3起較典型安全事件:bZx閃電貸二度開花攻擊,導致用戶損失14萬美元;以ETH作為抵押資產的MakerDao去中心化Defi項目清算,有1462場拍賣以0dai成交,導致平臺共計損失780萬美元;Defi項目Synthetix公開一個合約漏洞;交易所方面發生2起較典型安全事件:黑客田寅寅、李家東在數家交易所洗錢超1億美元;OMNI鏈上出現新USDT假充值攻擊;詐騙跑路、加密騙局方面共發生4起典型事件:有不法分子進行與新冠病有關的加密騙局;BTC出現虛假二維碼騙局;雪碧交易所上線空氣幣PETH且開盤歸零,涉案金額約40萬人民幣;區塊鏈資金盤“硅谷區塊雞”疑似跑崩盤路;其他方面發生4起安全事件:加密投資基金Trident遭黑客攻擊;微博用戶5.23億用戶數據泄露;韓國發生涉及虛擬貨幣付款N號房事件;以太坊“一鍵發幣”平臺通過向開發的代幣合約植入后門獲得非法利潤。[2020/4/3]

《民法典》第1197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動態 | 成都鏈安:10月發生較典型安全事件共5起:據成都鏈安態勢感知平臺——Beosin?Eagle-Eye統計數據顯示,在過去一個月(10月)中,共發生5起較為典型的安全事件。其中包括:1.EOS鏈上本月內總共發生兩起攻擊事件:一是假EOS攻擊;二是游戲服務器解析參數問題。2.亞馬遜云服務平臺AWS被爆遭到了DDoS攻擊,并因此被迫中斷了服務。3.網頁加密貨幣錢包Safuwallet被黑客通過注入惡意代碼竊取了大量資金,并且殃及幣安。4.Cryptopia被盜資產開始轉移:一部分ETH流入知名DeFi借貸平臺Compound;另有數個ETH流入一個叫做DeFi 2.0的DApp項目。鑒于當前區塊鏈安全新形勢,Beosin成都鏈安在此提醒各鏈平臺需要增強安全意識,重視各類型安全風險,必要時可尋求安全公司合作,通過第三方技術支持,排查安全漏洞,加固安全防線;各錢包項目應進一步做好安全方面的審查,有意識地增強項目系統架構的安全性,并建立完善的應急處理機制。如發生資產損失,可借助安全公司的幫助,進行資產溯源追蹤;用戶在進行投資行為時需謹慎,遠離資金盤,切勿刀口舔血。[2019/10/31]

平臺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顯然具有一定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但認定平臺是否應對用戶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爭議焦點在于:平臺是否明知或應知用戶在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防止侵權行為發生。

動態 | Coinbase數據:BTC最受用戶歡迎 ZRX的典型持有期最長:10月26日,CryptoDiffer根據Coinbase用戶數據統計前15大加密貨幣。Coinbase最近為其用戶展示三個有趣的交易信號數據,包括Coinbase上典型持有時間和受歡迎程度。根據統計數據,BTC是最受歡迎的加密貨幣;而市值排名在50名之后的DAI和REP進入了前15名,CryptoRank上市值排名分別為65、64。持有時間提供了更多關于特定時間市場情緒的信息。典型持有時間是Coinbase客戶在出售代幣或將其發送到另一個賬戶或地址之前持有代幣的中位時間。ZRX是持有期為135天的領先者。LTC、ETH和ETC的持有期均大于100天。而明顯落后的是DAI和EOS,持有期分別為1天和4天。總體而言,這些數據為用戶提供了關于市場情緒的有趣見解,并可能有助于他們建立更平衡的加密貨幣組合。[2019/10/27]

就本案而言,我們認為,本案一個重要信息在于,原告指出,被告經營的平臺上用戶鑄造并發布的NFT作品與該動漫形象原作者在微博發布的插圖作品完全一致,而該發布的侵權作品右下角甚至還帶有作者微博水印。因而,本案中平臺在負有審核義務的情況下,足以認定其明知或應知用戶在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但其不但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該行為發生,甚至從中賺取交易費,故而應依據上述法律法規規定來承擔相應的責任。至于平臺的責任邊界,本案法官認為,鑒于NFT發行平臺的性質,應結合NFT數字作品特殊性及NFT數字作品交易模式、技術特點、平臺控制能力和營利模式等方面綜合評判。

拋卻本案上述的“重要信息”,如其他類案中,侵權作品并未帶有明顯水印,或用戶對原作品進行部分修改后鑄造成NFT拿到平臺發行,平臺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呢?

我們認為,首先,對于認定平臺是否明知或應知用戶的侵權行為時,需結合原作品權利人是否發出侵權警告、侵權現象的明顯程度等因素綜合判定。如現象不明顯其權利人未發出警告,則不應認定平臺存在明知或應知的可能。其次,對于判定平臺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防止侵權行為發生,應當依據平臺對侵權警告的反應、避免侵權行為發生的能力、侵權行為發生的幾率大小等因素綜合判定。如平臺是否在用戶發行NFT作品前是否盡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義務,是否明確要求用戶承諾不得發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信息;平臺在收到知識產權侵權投訴時,是否在合理期限內及時審核了投訴材料,如確定侵權是否發揮了平臺能力達到“停止侵權”的效果等。

除了此類知識產權侵權風險外,國內NFT/數字藏品發行平臺還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第一,刑事法律風險。三協會倡議明確提出要讓NFT去金融化,與虛擬貨幣脫鉤,避免成為變相ICO,故而,如NFT發行方將NFT進行權益拆分,以虛擬幣為置換標的,則可能走上ICO的道路,在項目暴雷后,根據我國刑法和新修改的《非法集資司法解釋》(超鏈接)相關規定,平臺經營者也可能面臨非法集資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的指控。

第二,行政法律風險。行政處罰主要包括兩方面,一個是平臺作為網絡服務經營者,在網安法、數安法和個保法落地后,應盡到數據安全和個人隱私保護義務。如對于收集到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5章的相關規定,積極履行“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采取措施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以及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等。如被認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存在較大風險或者發生個人信息安全事件的,依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4條規定,平臺經營者可能會被網信部門約談。如存在上述違規行為的,依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6條規定,平臺可能會被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被處萬元以上的罰款等。另一個是平臺經營時未依據《民法典》、《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盡到足夠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時,可能會被行政部門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相關設備等處罰。

第一,平臺需規范自身經營行為,避免觸及法律紅線。平臺在經營過程中,應盡量避免可能導致NFT變成FT的行為,對于用戶個人信息的處理,也應在《數據安全法》的框架內,本著合法、合理、限度、告知的原則收集。

第二,平臺需規避用戶行為帶來的法律風險。由于我國當前尚未開放NFT的二級市場,故而大大降低了利用NFT發行市場洗錢、詐騙的風險,平臺經營者更可能因用戶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帶來法律風險。因此,平臺需對用戶行為進行充分的事前預警和事后防控,如通過公告或協議方式揭示平臺規則,告誡用戶侵權必究等規則,要求用戶簽署相關承諾書等。同時也要做好NFT作品在平臺上架前的知識產權審核工作,具體可通過從交易傭金中提取部分合規審計準備金,以此提高合規工作效率。在發生相關侵權行為時,平臺應在第一時間下架NFT作品,或采取將該侵權NFT作品在區塊鏈上予以斷開并打入地址黑洞以達到停止侵權的效果。

權利人在面臨被侵權時,該如何去維護自身權益?是否有權要求平臺告知實際侵權人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

作品權利人在發現被侵權時,通常存在兩種救濟途徑。

第一,向平臺方發送投訴通知。依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4條規定,“對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權利人認為其服務所涉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或者被刪除、改變了自己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可以向該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通知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名稱和網絡地址;(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權利人應當對通知書的真實性負責。”權利人如向平臺方發送此類通知書,平臺通常應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并同時將通知書以私信或公告的方式轉送提供作品的服務對象。

第二,向法院提起訴訟。如并不想向平臺方發送投訴通知,亦或平臺消極對待權利人對侵權NFT作品的投訴的,權利人可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將該平臺方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侵權連帶責任。至于侵權人的相關信息,基于我國當前的互聯網實名制要求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3條規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為了查處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可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服務對象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資料。”

當前,NFT的內涵和外沿依然處于探索初期,基于市場模因效應的成形,其已逐漸成為打造文化IP的重要手段之一,對于NFT法律屬性的界定也愈發成為熱門話題。

至于NFT的應用價值,無論是充當元宇宙中虛擬資產的重要確權工具,還是作為支撐web3.0發展的核心工具,甚至是在DAO中充分發揮“非同質化” 特性來成為分配所有權的主要方式之一,我們相信,正如莎士比亞在喜劇《The Merry Wives of Windsor》中留下的那句美麗的話,“The world is my oyste”,大意是說:隨心所欲,世界是我的舞臺。

數字經濟時代已經到來,而NFT的時代才剛剛開始,如何在合理的法律框架下,形成NFT的應用場景與傳統世界的有效交互,是我們堅持探索的法律人需要思考的問題,至于NFT的技術、應用及產業,還尚須無數共同的先行從業者充分學習、思考并付諸實踐。

本文作者:劉磊

經濟法學碩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盈科上海“新十年.新青年”先進典型,甘肅政法大學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研究員。

實務:劉律師代理涉數字貨幣民刑事案件近百件,專注于數字貨幣、區塊鏈等新經濟領域法律合規。

學術:劉律師已發表學術論文2篇,分別發表于《上海政法學院學報》、《社會科學動態》,其中一篇榮獲“廣西省法學會一等獎”;在中央級報紙——《民主與法治報》發表論文兩篇;在公眾號發表文章50余篇;編寫《數字貨幣與法》一書(已交稿)。

劉律師曾受邀為“甘肅省律協青年領軍人才”做講座;受邀參加“首屆數字金融法治論壇”做發言;受邀為海南省司法廳主辦的“涉外法律服務律師人才培養班”做講座;受邀為甘肅政法大學做主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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