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日施行的《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對國內虛擬貨幣挖礦打擊較大,不僅意味著繼續在國內挖礦將會受到行政處罰,同時還會面臨相應的民事刑事風險。同年12月15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發布比特幣“挖礦”服務合同無效案,對投資者與相關的區塊鏈從業人員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在政府及行業協會等出具各種通知公告的背景下,投資者從事虛擬貨幣交易是否合規?如果不是非法金融活動,相關的民事合同效力如何?本文結合裁判文書網已公布案例及虛擬貨幣監管政策,對虛擬貨幣交易的司法態度分析,明確虛擬貨幣的性質,最后對虛擬貨幣交易建言獻策。
?通過對裁判文書網案例檢索,發現虛擬貨幣交易涉案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買賣合同糾紛、委托合同糾紛、借貸合同糾紛等,總結虛擬貨幣交易的法院裁判結果共有三種,即合同有效型、合同無效型及不保護型。
北京市朝陽區發現虛擬貨幣礦機藏身居民樓消防通道:金色財經報道,日前,北京市朝陽區東潤楓景小區居民稱,小區2號樓一層一處被封鎖通道內能聽到機器轟鳴聲,開鎖后在此通道內發現一套虛擬貨幣“挖礦”機(380V),且顯示已運行42天。10月21日,朝陽區供電局和朝陽區東風地區辦事處安監科工作人員現場查看發現,這臺機器使用的網絡和電均來自業委會辦公室,機器占用了樓內公共消防通道,且計算機所使用的插座安裝方式違規。朝陽區東風地區辦事處安監科安全員表示,經協調后,業主、業委會、物業三方達成共識并簽訂協議,業主委員會主任卞先生將房屋鑰匙交還物業,并答應于下周一前將通道清理完畢,打開封鎖的大門。物業公司也表示,會對機器產生的費用3633.85元盡快進行催繳。(新京報)[2021/10/23 6:09:27]
合同有效
部分地區法院認為虛擬貨幣交易并不違反現行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相關法律行為應受到保護,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動態 | 日本一公司于北海道啟動交通實驗項目 允許使用區域型虛擬貨幣支付乘車費用:8月27日,日本信息系統開發公司INDETAIL與TIS宣布,于北海道厚澤部町展開關于地區交通的實證實驗。該項實驗名為ISOU,目標是用電動汽車代替出租車,以在公共交通工具缺乏的落后地區建立便民移動設施。據悉,其產生的費用將通過基于區塊鏈的區域型虛擬貨幣“ISOU Coin”支付。(nikkei)[2019/8/30]
一是我國法律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持肯定態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本文引用判例屬《民法典》生效前判例,《民法總則》在民法典生效后已被廢止)和《民法典》的相關法律規定,確認網絡虛擬財產屬于民事權利客體,其應受到法律保護。網絡虛擬財產以數據形式存在,具有一定價值,可以“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虛擬財產的權利主體可基于虛擬財產交易,讓渡虛擬財產的使用價值,從而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
政策 | 河北省廳:重點打擊打著“虛擬貨幣”等幌子的網絡傳銷案件:2月28日,河北省廳召開視頻會,部署推進全省機關打擊非法集資犯罪專項行動和“獵狐2019”專項行動。會議強調,要重點打擊沒有金融業務經營資質、借助互聯網實施的非法集資案件,互聯網金融領域非法集資案件,打著“私募基金”幌子的非法集資案件,涉及各類交易場所的非法經營、非法發行證券、合同詐騙、非法集資案件,打著“一帶一路”、“消費返利”、“電子商務”、“金融互助”、“虛擬貨幣”、“愛心慈善”、“養老扶貧”、“軍民融合”幌子的網絡傳銷案件。[2019/3/1]
二是BTC、ETH、USDT等虛擬貨幣屬于網絡虛擬財產。主流虛擬貨幣(此處指貨幣代幣)通過“礦工”“挖礦”生成,要獲得虛擬貨幣,既需要投入物質成本用于購買專用機器設備、支付運算損耗的電力能源,也需要耗費相當的時間成本,因此,虛擬貨幣的獲得過程凝結了人類抽象的勞動力。虛擬貨幣可以通過金錢作為對價進行轉讓,產生經濟收益,具有價值型、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符合網絡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應受法律保護。
聲音 |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從未禁止區塊鏈技術或虛擬貨幣本身:據CoinPost消息,近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在coindesk共識大會上表示,MAS從未禁止區塊鏈技術或虛擬貨幣本身。[2018/9/24]
三是我國法律并未否定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其可作為虛擬商品進行交易。根據《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我國目前未認可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貨幣屬性,禁止其作為貨幣進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動,但并未否定虛擬貨幣可以作為一般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也未禁止其作為普通虛擬商品進行交易流轉。
虛擬貨幣的交易中,既不屬于代幣發行和融資,也不屬于代幣融資交易平臺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或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未違反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關于代幣發行融資的各項規定,相關交易行為并未被我國法律命令所禁止,應屬合法有效。
聲音 | 智度股份:未涉及虛擬貨幣 因區塊鏈技術投資比特大陸:據證券時報消息,智度股份在互動平臺上表示,公司無涉及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公司投資比特大陸主要是由于:比特大陸是全球領先的超算芯片和人工智能芯片提供商,全球最大的比特幣礦機ASIC定制芯片和集成系統供應商。公司嘗試將區塊鏈等技術加以更好的運用,該投資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競爭力,建立堅實的技術壁壘,符合公司的既定戰略。[2018/8/27]
結合前述理由,法院認定虛擬貨幣交易并不違反現行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權利主體將其合法持有的虛擬貨幣交易,相關民事行為理應受到保護。
合同無效
部分地區法院對虛擬貨幣交易的效力持否定態度,認為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后出現兩種不同的裁判觀點,一是按照《民法典》157條互負返還義務且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擔損失;另外一種是認定虛擬貨幣交易是非法債務當事人自擔損失。
依據無效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處理
虛擬貨幣交易屬于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認定為無效,雙方應當依據《民法典》第157條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給付互負返還義務且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擔損失[詳情可參見案例:(2020)鄂01民終7588號案、(2019)瓊01民終964號案]。
非法債務當事人自擔損失
?支持該觀點的法院認為當事人之間的虛擬貨幣交易屬于非法債務,屬于相關部門禁止金融機構、支付機構以及任何代幣融資交易平臺為虛擬貨幣提供定價等服務為由認為虛擬貨幣作為虛擬財產缺乏合法經濟評價標準,或者以交易的虛擬貨幣未經批準,會對國家法定貨幣產生沖擊和影響并嚴重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為由,認為交易行為不受法律保護,進而從程序上否定了當事人要求返還虛擬貨幣之起訴行為的正當性,從而在否定合同效力之后繼而否定雙方當事人的返還義務,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發的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承擔[詳情參見案例:(2020)陜01民終11210號案、(2019)遼09民終343號案等]。
不保護
這種觀點則認為法律不對此類交易進行救濟,屬于合同無效說的延伸。部分地區法院/仲裁機構對涉及虛擬貨幣交易的案件存在立案難或者立案后裁定駁回起訴等情形。此種情形出現的緣由主要是當前國內有關虛擬貨幣交易的行為并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也會涉及到后續執行合法性及可行性的問題,因此法院會直接認定不屬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不予受理等[詳情參見案例:(2021)蘇02民終4775號案、(2020)冀11民終718號案等]。
有關虛擬貨幣交易的合同效力,即如何在法律上評價虛擬代幣在私人主體之間的轉讓問題已闡述。目前有學者提出虛擬貨幣擁有一個可信技術身份,就會對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成為可能,但有待于法律的進一步更新及技術的創新發展。
在具體虛擬貨幣交易過程中,建議投資者有幾下幾點事項關注:
約定虛擬貨幣與法幣的兌換價值
在涉及虛擬貨幣的交易時,當事人簽署紙質合同過程中,基于合同關系提出要求返還對應數量的虛擬貨幣,需要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虛擬貨幣與法幣的兌換價值,比如約定“乙方出借給甲方USDT(大寫)伍萬枚,折合美元50000USD”[參見(2021)京0105民初57372號案],或者約定償還的虛擬貨幣價值為某日某交易所某時的虛擬貨幣價值。總體上,在日后的涉案訴訟中可做到有依據可執行。
緊密關注國家政策法規
目前,國家對虛擬貨交易的監管政策文件主要有以下:《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關于防范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及《關于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在虛擬貨幣交易涉案中,颯姐團隊提醒,不僅要參考過往案例的司法裁判走向,也要洞悉國家監管政策,對虛擬貨幣交易行為更好的預判。
2021年9月24日,十部門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虛擬貨幣為基礎,項目方不得不研發許多新型的衍生虛擬資產,而這些虛擬資產在幣圈備受擁躉追捧,在未來虛擬資產將會是私人持有的可觀財富。虛擬貨幣交易的合同效力勢必對虛擬資產交易行為具備一定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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