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公眾號近日披露了一起價值千萬的以以太坊作為等價貨幣借貸的民事訴訟案件,林某作為出借人,劉某作為借款人,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約定劉某向林某借款1000萬元,林某購買等值的以太坊數字資產即以太幣,轉入劉某指定的賬戶,劉某應于收到借款后一年內將該筆借款以人民幣的形式返還林某。《借款協議》簽訂后,林某向劉某指定賬戶轉入3165個以太幣。劉某出具《收款收據》,確認收到林某人民幣1000萬元。因劉某未依約還款,林某向思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償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相應利息。思明法院審理認為,林某與劉某進行以太幣交易擾亂金融秩序,違背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林某與劉某簽訂的《借款協議》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首先我們先梳理一下本案的關鍵信息:
1.林某和劉某約定的借款標的是人民幣,并且雙方簽訂了《借款協議》。與很多幣圈民事糾紛不同的是,本案雙方當事人以法幣本位約定,實質上法院如果以《借款協議》和交付虛擬商品(虛擬貨幣)為事實依據結合雙方之合意認定林某借給劉某1000萬人民幣在事實上成立,也并無不妥。
區塊鏈研發商金寧匯科技完成數千萬元A+輪融資:9月5日消息,南京金寧匯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金寧匯科技)宣布完成數千萬人民幣A+輪融資,本輪融資由江北科投集團領投,金雨茂物跟投。
江北科投集團副總經理朱旨昂表示:區塊鏈技術具有相當大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江北科投集團投資團隊一直關注區塊鏈底層技術及應用,金寧匯科技是江北科投集團在該領域的又一重要投資布局。除此之外,金寧匯科技著力于BaaS和SaaS有機融合,構建基于“云鏈”的數字資產建設及運營體系。在基于國產自主可控區塊鏈底層技術的BaaS平臺上,接入的政務、公證/司法、社會治理、工業、金融等場景都已形成規模化應用。(新浪財經)[2021/9/5 23:01:34]
2.雙方約定了借款歸還日期和歸還形式,即劉某收到借款后一年內將該筆借款以人民幣的形式返還劉某,返還形式同樣約定的是法幣本位,如若法院判決償還人民幣,無論是判決還是執行,不存在任何障礙。以往很多幣圈民事案件約定返還虛擬數字貨幣,存在著執行的障礙,即實踐中無法對虛擬數字貨幣進行強制執行,故此多數案件法官更愿意在審判階段或執行階段以調解結案,希望當事人主動履行避免執行不能的弊端。
跨鏈DeFi協議Kava總鎖定資產近2千萬美元:據官方公告,跨鏈DeFi協議Kava CDP借貸平臺已經達到了當前的抵押與借貸限額,鎖定了1,000,000 BNB鑄造了4,000,000 USDX。目前Kava鎖定的資產總價值(TVL)為19,438,542美元。
Kava是一個支持多資產抵押的跨鏈DeFi協議,支持主流數字資產的抵押及穩定幣貸款服務。[2020/7/27]
3.劉某以《收款收據》確認收到林某的1000萬元人民幣。劉某以書面要件的形式,確認收到的是人民幣而非以太坊。
4.林某起訴劉某償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相應利息,而非起訴要求劉某償還3165個以太坊。
結合上述事實,我們認為,思明法院以林某與劉某進行以太幣交易擾亂金融秩序,違背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判決林某與劉某簽訂的《借款協議》無效,存在著一定爭議,主要基于以下四點考量:
一是,本案實質上是借貸關系,而非買賣關系,不存在虛擬數字貨幣“交易”行為,不應當適用《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9.24通知”)的相關條款。“9.24通知”明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從該條規定的內涵來看主要規制的是“投資行為”。所謂“投資”,實務中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投資行為,另一種是保本保息的投資行為,后一種我們習慣稱之為“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投資行為。從法律關系上來看,前一種投資行為從大類上可以理解為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后一種投資行為從大類上可以理解為借款合同法律關系或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投資虛擬數字貨幣的行為一般是自己直接買賣或是委托第三人買賣,從判決結果來看,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有可能認為本案系以借貸的名義和約定,變相以1000萬本息為對價買賣3165個以太幣,從而套用該規章認定違背公序良俗進而認定無效。我們認為,針對“投資”的定義不應做擴大解釋,真正的投資行為就是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投資行為,而名為投資的借貸行為或直接約定的借貸行為不應直接受“9.24通知”規制。
動態 | BTC多空持倉人數比為1.73 合約持倉總量逼近千萬張:截至2月3日10:30,根據OKEx交易大數據顯示,BTC合約多空持倉人數比為1.73,季度合約基差296.37美元,永續合約基差4.8美元,永續合約資金費率0.065%;BTC合約持倉總量9,863,773張,24h交易量27,533,389張;主動買入量1,857,194張,主動賣出量1,755,188張;精英賬戶做多賬戶比48%,多頭持倉比20.77%,做空賬戶比50%,空頭持倉比20.49%。BTC現貨數據方面,杠桿多空比為21.81,幣幣主動買入量829.73 BTC,幣幣主動賣出量939.42 BTC,USDT場外溢價率為101.49%。
分析師表示,BTC合約多空持倉人數比為1.73,市場做多人數持續增加,季度合約基差逼近300美元,持倉總量逼近千萬張,永續合約資金費率同樣升高,市場對后市信心相對較強;主動交易活躍度也顯著提升,行情異動概率較高;需注意的是,BTC合約精英持倉方面,多空賬戶比與持倉比差距不大,但做空賬戶比存在微弱優勢,需關注行情方向變化情況。[2020/2/3]
二是,本案雙方約定的內容完全符合借貸的法律關系要件,應當認定雙方借貸關系成立,按照有關借貸關系的法律法規審理該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定》”)第九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目前為止,包括“9.24通知”在內的任何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均沒有完全否定虛擬數字貨幣是特殊虛擬商品的本質,對虛擬數字貨幣本身沒有做違法的否定性評價,本案雙方約定通過交付以太坊作為提供借款的方式且已經交付完成,滿足上述司法解釋規定,故應當認定雙方借貸關系成立。從法律層級來看,司法解釋高于部門規章,合同合法有效,“9.24通知”作為部門規章,無從決定合同效力。雖然《民間借貸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六)違背公序良俗的“,以及九民會議紀要相關精神,只有違反規章情形屬于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公序良俗規則的,才可以認定合同無效。而我們認為本案不屬于投資行為,因此不能認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公序良俗規則,因此不能依據《民間借貸規定》第十三條認定雙方借貸合同無效。
動態 | My Dash Wallet在線錢包惡意腳本曝光 已有數千萬用戶資產被竊:降維安全實驗室(johnwick.io)預警,近日有用戶反饋稱價值數百萬人民幣的DASH幣遭惡意竊取。根據用戶提供的信息,降維安全實驗室研究人員發現My Dash Wallet在線錢包網頁被嵌入惡意腳本,該惡意腳本會將用戶DASH幣賬戶余額、keystore或私鑰、種子等關鍵信息上傳至api.dashcoinanalytics.com。此外,黑客在greasemonkey油猴腳本論壇也上傳了帶有惡意腳本的插件,一旦安裝此插件,當用戶訪問該在線錢包時,就會竊取用戶DASH幣相關密鑰等信息。初步統計,黑客已通過此方式竊取價值數千萬人民幣資產,降維安全實驗室在此建議用戶停止使用My Dash Wallet在線錢包,避免資產遭到損失。[2019/7/11]
三是,退一步講,即便法院仍認為雙方名為借貸實為交易,則應當考量案件發生的具體時間節點,即“9.24通知”之前,個人與個人之間交易虛擬數字貨幣并不為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所禁止。本案畢竟是要求歸還人民幣而非數字貨幣,雖然雙方合同履行初期的交付行為涉及虛擬貨幣,但我們仍需要考量雙方的合意究竟是什么,從目前案件披露的情況來看,雙方的合意清晰準確的限定在以法幣為本位的借貸關系,交付數額也彼此認可,在“借”這個階段不存在爭議,而在“還”的階段,林某要求歸還人民幣,依據的是《借款協議》,并不需要通過參考所謂的虛擬數字貨幣平臺確定以太坊的價值是多少,和虛擬數字貨幣的價值也不存在任何直接關系,因此在“還”的階段,原告的訴訟請求也不存在任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公訴良俗規則。
新型糖果平臺CandyStar近日獲得T Capital 的A輪千萬級投資:近日,新型糖果平臺CandyStar獲得T Capital的A輪千萬級投資。據了解,CandyStar獨創的糖果分配模式曾3月獲得Astar Fund的天使輪投資,近日獲得T Capital的A輪千萬級投資,將開始全面國際化戰略。[2018/4/21]
四是,本案是民間借貸糾紛而非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即便認定思明區人民法院審判思路沒問題,但判定無效后缺少法律后果的判項。如若原告提起確認合同有效糾紛,法院的判決結果并無不當,但當事人提請的是給付之訴(法理上民間借貸糾紛屬于給付之訴),因此法院除了判決合同無效之后,還要對法律后果予以處理,做到案結事了、定紛止爭。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本案至少可以參考1000萬本金進行補償。需要強調的是:1000萬補償并非按照數字貨幣市場比照法幣定價進行的參考價,而是早期二人約定導致的結果,如若早期就是借用或投資3165個以太幣,沒有提及視為交付1000萬人民幣,后期也沒有約定還款方式,那么原告主張返還1000萬本息,必將產生參考平臺價格和兌換的問題,直接違反政策。而本案關于1000萬人民幣系雙方事前約定,沒有參考任何平臺,完全是意思自治的結果,因此也不存在“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情況。
回到題目本身,我們認為,思明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更多還是從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的政策背景出發,釋放出“投資交易虛擬數字貨幣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這一強烈信號,雖然本案作為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和法律要件十分完備,但因為涉及虛擬數字貨幣,仍被判決駁回起訴,充分表明了在民商事案件中,虛擬數字貨幣的權益是不被保護的。簡而言之,但凡涉幣,都是違背公序良俗。但從實踐來看,這樣“一刀切”式的判決仍會存在諸多問題,比如是否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是否在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上有所取舍?是否因該案例示范作用導致大批量“幣圈老賴”的出現?是否因為公力得不到救濟引發其他社會問題?
最后,從“9.24通知”的文義表示來看,“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違背公序良俗是條件之一,而不是結果,即并非所有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的行為都是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二是投資交易行為如果違背公序良俗,才能導致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我們也會持續關注本案的二審情況,希望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能夠對相關問題進行充分的釋法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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