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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NFT是一個用益物權......_CL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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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的基本法律性質是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一方面,萬物皆可NFT,其實際應用包羅萬象,什么樣的NFT都可能存在;另一方面,NFT作為區塊鏈技術的新應用,其誕生僅有短短數年時間,法律自身具有的滯后性導致其難以短時間內對新生事物作出反應。

筆者試圖以用益物權的全新的視角去審視NFT,僅作探討不下結論,以期為各位研究NFT的伙伴們分享新思路。

NFT是否能被視為法律上的財產?

NFT的興起與元宇宙息息相關。元宇宙創造了一個有沉浸感和真實感的虛擬環境,NFT作為不可重復的有價值數字藏品,則是區分玩家身份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用戶購買NFT后,即與其建立起一對一的關系,進入鎖定的“錢包”中,落入該用戶的虛擬所有物的范疇。

吳奇超:基于區塊鏈的場外市場基礎設施基本搭建完成:金色財經報道,證監會市場二部副主任吳奇超表示,經過近三年探索與實踐,證監會構建了物理分散、邏輯統一的“中央監管鏈﹣地方業務鏈”雙層鏈架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新型金融基礎設施,區塊鏈建設工作進展順利并逐步覆蓋全市場,基于區塊鏈的場外市場基礎設施基本搭建完成,在數據規范治理、穿透式監管、各方資源整合、創新應用服務等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為區域性股權市場高質量發展和數字化轉型打下良好基礎。[2023/8/8 21:32:26]

而作為法律上的財產要具備效用性、稀缺性與合法性這三個特征。

今日恐慌與貪婪指數為53,等級仍為貪婪:金色財經報道,今日恐慌與貪婪指數為53(昨日為53),貪婪程度持平,等級仍為貪婪。注:恐慌指數閾值為0-100,包含指標:波動性(25%)+市場交易量(25%)+社交媒體熱度(15%)+市場調查(15%)+比特幣在整個市場中的比例(10%)+谷歌熱詞分析(10%)。[2023/4/25 14:25:31]

效用性而言,NFT在特定的元宇宙中對于用戶而言是具備效用的,可以滿足用戶在物質和精神上的需求;

稀缺性而言,NFT的獲取是由用戶通過法定貨幣獲得,而非企業隨意發放,用戶受到虛擬世界規則的限制不能隨意獲取,通過此種方式獲得的虛擬道具與現實生活中通過勞動獲得商品的過程相似,也是通過花費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勞動行為;

Clearpool將于Polygon網絡獨家部署其非托管機構借貸平臺Clearpool Prime:2月13日消息,去中心化借貸市場Clearpool將于Polygon網絡獨家部署其非托管機構借貸平臺Clearpool Prime。

金色財經此前報道,Clearpool將在今年Q1推出非托管機構借貸平臺Clearpool Prime,機構借款人在通過KYC后,將能夠在ClearpoolPrime上創建許可借款池,并設置自己的貸款條款,如規模、期限和利率,還可邀請貸款人加入此貸款池。(CoinDesk)[2023/2/13 12:03:52]

合法性而言,目前法學界一般承認網絡游戲中的虛擬道具、虛擬游戲幣的虛擬財產屬性,但對NFT的性質未進行明確規定,并未將NFT交易視同虛擬貨幣交易規定為違法行為。

幣安現已完成對XRP持有者的FLR空投分發:1月10日消息,據官方公告,幣安現已完成對XRP(XRP)持有者的Flare(FLR)空投分發。用戶請在“錢包歷史記錄”,分發頁面查看收到的代幣。Flare(FLR)代幣將按照1 XRP = 0.1511 FLR的比例分發給符合條件的用戶。

此外,幣安現已開啟Flare(FLR)代幣提現業務,但不支持Flare(FLR)代幣充值業務。

快照時間:幣安已根據2020年12月12日08:00(東八區時間)左右的第一個經過驗證的XRP帳本時間進行快照,以記錄合資格用戶的XRP持倉。[2023/1/10 11:04:10]

因此,必須直視NFT的財產權利屬性,而不能僅僅將其視作知識產權或著作權。誠然,將NFT當作著作權進行保護是更有利的,但無論是能夠上鏈的物品還是元宇宙虛擬存在的物品,都具有實體或擬實體的存在基礎。我們應當意識到NFT屬于財產,受到法律保護。

如何界定用戶對NFT的權利?

雖然近年來,NFT大肆興起,具有很強的市場熱度,但用戶對NFT的權利歸屬依舊屬于不明確的狀態,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利用NFT進行二次交易等權屬轉移很容易被認定為違反9.24等規定,存在落入刑法規制范圍的風險。

筆者認為,將用戶與NFT的關系定義為用益物權的使用權關系而非所有權更容易使得NFT的交易更加合法合規。首先,如果將用戶對NFT享有的權利定義為虛擬藏品使用權進行買賣在現行法律規范下合規風險較低。

此時我們如果用法定貨幣在官方商城購買NFT,這事實上就是平臺與消費者建立起一個使用權的買賣合同,因此就可以得到NFT的使用權。

換言之,此時NFT的使用權轉移的本質是雙方的合同契約,允諾用戶完成某種貨幣和數字藏品的交易行為,當用戶依照協議做出特定行動(點擊購買),即獲得對NFT的占有。對于國內目前缺失密鑰的NFT藏品來說,也許線性交易更類似于使用權的交易,而非所有權。

將NFT定義為對財產的使用權的二次交易

現今我國并沒有過多對于元宇宙和NFT的監管法律,但正是因為監管規則的缺位,進行NFT二次交易更容易被傳統法律規制,通過適用擴大解釋來定罪量刑。在此局面下,企業應當及時防控因NFT交易導致的資金風險,而將這種權利定義為使用權能夠降低有關風險。

同時,定義為使用權也能更好保護上鏈虛擬物品的知識產權。當借助區塊鏈認證和智能合約的授權、履行機制,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更能夠得到現實的保護,同時也能防止創作者本人對于版權的濫用。

當然,實際情況下用戶對NFT的占有,因此,我們可以將這種情況視為給予用戶部分權能而非基于所有權的處分權。這樣一來,用戶所擁有的權利包括對虛擬物品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正是由于NFT的發行者讓渡了這些權利,用戶才能在元宇宙當中對其占有的虛擬物品予以使用,進行交易,從而使發行者獲取利潤。

寫在最后

面對新生事物,每個法律人都處在探索之中,筆者今天提出的觀點和視角僅作為學術探討,并非對NFT的結論。在用益物權視角下,同樣存在賦予了平臺過大的權利和過重義務的缺陷。

同時根據物權法定原則,在我國法律體系內,在缺乏明確立法的前提下,不能創設另一種新型的用益物權。但筆者希望通過發出不同的聲音,為NFT等區塊鏈技術產物創造更大的談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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