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鏈法:比特幣可以成為詐騙罪的犯罪對象_比特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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鏈法在此前的文章中,曾經分析過盜竊比特幣是否構成盜竊罪。本文所提的案例雖然發生在九四公告之前,但是法院關于「比特幣財產屬性」及其「價值確定的方式」的觀點,具有很大的參考價值。案件信息:一審: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東一法刑初字第2596號二審: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粵19刑終573號o1裁判要旨

法院認為應當將比特幣認定為《刑法》規定的財產,比特幣能構成詐騙罪的犯罪對象,理由為:1、比特幣雖然在物理屬性上是數據,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其具有普遍性、可支配性,可公開交易,且流通性強,還可以通過專業交易平臺進行變現,具有較高的財產價值;2、比特幣不同于游戲幣、游戲裝備。雖然目前最高院對于盜竊游戲幣、游戲裝備等虛擬財產的意見是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等計算機犯罪定罪處罰,但主要是為了解決游戲幣的存在范圍較小、價格難以確定等,但比特幣不存在這些問題。比特幣與游戲幣、游戲裝備等存在明顯區別,二者無論是在使用范圍、接受人群、可交易程度、價值確定等方面均差距較大;3、我國雖然強調對比特幣的管制和風險防范,但并未予以禁止。新公布的《民法總則》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雖然尚未細則,但在宏觀立法層面已經有了對網絡虛擬財產進行保護的概念。無論從生活實踐還是本案上訴人從中獲取巨大利益來看,將比特幣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公私財產都符合常情常理。鏈法律師團隊觀點:1、關于比特幣的財產屬性,在鏈法團隊代理的國內首例比特幣侵權糾紛案件中,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指出,比特幣具有財產作為權利客體需具備的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應認定其虛擬財產屬性。首先,比特幣具備財產的經濟性或價值性,比特幣通過“礦工”“挖礦”生成的過程及勞動產品的獲得,凝結了人類抽象的勞動力,可以通過金錢作為對價轉讓、交易、產生收益、對應持有者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其次,比特幣具備財產的稀缺性,其總量恒定為2100萬個,供應受到限制,作為資源其獲得具有一定難度,無法隨意取得;最后,比特幣具備財產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作為財產具有明確的邊界、內容并可以被轉讓、分離,其持有者可以對比特幣進行占有、使用并獲得收益。2、比特幣與游戲幣、游戲裝備等虛擬財產很大區別,后者可以依照《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進行規范,除了適用范圍、接受人群、可交易程度、價值確定方面有明顯區別之外,比特幣在去中心化、用途等方面也明顯區別于游戲幣。3、即便是九四公告出臺之后,也并未禁止比特幣。此外,從效力層級來看,「九四公告」屬于部門規章,而非法律或者行政法規,不能以違反「九四公告」為由否認相關比特幣協議效力的問題。o2案情簡介

美國羅德島州議員提出“經濟增長區塊鏈法案”:金色財經報道,3月11日,美國羅德島州兩名共和黨議員提出建立“經濟增長區塊鏈法案”。該法案的目的是創建一個對區塊鏈友好的商業環境,以鼓勵創新者在該州開發下一代數字產品和服務。該法案還解決了現有法律框架不足的事實。該法案建議創建一種新型的羅德島州金融支付和存款機構,該機構應具有客戶識別、反洗錢和實益所有權要求方面的專業知識,這樣的機構將能夠作為托管人同時持有傳統資產和數字資產。為了實現其目標,該州建立了一個由13人組成的區塊鏈技術咨詢委員會。[2020/3/13]

2014年8月初,被告人裴某用自己的筆記本電腦上網,在互聯網上購買了域名為“比特幣.cc”的網站,制作了一個以投資比特幣為內容的論壇,然后用昵稱為“鏟锨”的QQ在一些比特幣QQ群里發廣告,謊稱該網站存比特幣有豐厚的利息及獎勵報酬,吸引別人將比特幣轉入該網站。后裴某聯系到被害人朱某,朱某按照“鏟锨”的指引,于2014年8月3日聯系了該“比特幣.cc”網站的充值客服QQ轉入該客服提供的比特幣網址,并轉賬10000元給裴某,共被騙678100.134元。同時,裴某用同樣的方式騙得被害人孫某9.47個比特幣。得手后,裴某于2014年8月10日刪除了該網站的源代碼,將網址轉接到其在百度網盤編輯的一個公告文檔頁面,并公告聲稱網站被攻擊,網站內的比特幣被盜走無法追回。之后,裴某將所騙得的比特幣分多個網站轉移,全部轉到自己在www.okcoin.com比特幣交易網站的賬戶上,并將所有比特幣變賣,提現到其綁定的銀行卡上,后用于各種用途的消費并基本花光。一審法院認定裴思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o3檢察院觀點

動態 | “數字經濟與金融的法律治理”學術研討會聚焦區塊鏈法治及數字貨幣監管等:金色財經報道,“數字經濟與金融的法律治理”學術研討會日前在北京召開,聚焦區塊鏈法治、數字貨幣監管、數字經濟立法等熱點法律問題。北京市法學會互聯網金融法治研究會會長張柔桑教授提出,作為互聯網金融法治研究會,要重點研究數字經濟立法,數據的財產權界定,數據存儲、流轉、運用的私法、公法與主權問題,區塊鏈、數字貨幣的法律問題。[2019/12/18]

1、一審判決認定裴某構成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上訴人裴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具有交換價值,符合《刑法》第九十二條第項中“其他財產”的規定,將其納入詐騙罪“公私財物”的范疇,未超出國民的預測可能性,并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2、廣東省發改委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復核裁定結論書》具有證據資格,應作為認定涉案數額的依據。o4二審法院主要觀點

動態 | 瑞士與加密谷協會合作推出區塊鏈法律框架:據bitcoinexchangeguide報道,上周,瑞士與加密谷協會合作推出了區塊鏈法律框架。該報告的標題為“瑞士分布式分類帳技術和區塊鏈的法律框架”,由國家財政秘書處(SIF)今天早些時候發布。該法規的目標是創造最佳的框架條件,以便使瑞士能夠建立并發展成為對于金融科技和區塊鏈公司來說領先、創新和可持續發展的地點。預計這些規定還將減少區塊鏈領域的犯罪活動。[2018/12/15]

一、比特幣在法律屬性上應當認定為財產。1、比特幣具有價值。現實生活中,比特幣已經作為具有較大價值的財產存在,有人提供“礦機”,有人投入大量人力財力從事比特幣“挖掘”,有人搭建交易平臺,有人從事交易,等等;比特幣已經不是作為其原始物理屬性的數據而被社會公眾認可,而是作為財富被追逐。無論是從公開的市場交易,還是從本案上訴人的犯罪所得來看,比特幣無疑都是具有較高的價值的。2、比特幣可以被一般社會公眾支配及公開交易。目前國際、國內都存在專業的比特幣交易網站,一般社會公眾均可持有比特幣并參與交易。本案中上訴人也是通過國內外的交易平臺最終將比特幣變現。3、國家雖然強調對比特幣交易的管制和風險防范,但并未禁止。比特幣不同于游戲幣、游戲裝備,二者在存在范圍、價值確定、接觸人群、可交易程度等方面均存在較大不同。無論從生活實踐還是本案上訴人從中取得的巨大利益來看,將比特幣認定為財產都符合常情常理。綜上,對上訴人及辯護人所提比特幣不是詐騙罪的犯罪對象等相關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二、關于本案中比特幣價值的確定。案發后,東莞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復函,分別核定了在案發日2014年8月4日和8月10日比特幣的價格。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即提出異議申請復核,后經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復核,撤銷了東莞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關于對比特幣涉案財產參考價格核定,并再次核定了在該日比特幣的價格。本院認為,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價格認證系有資質的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出具,理據充分,并無不當,應予采信;核定的價格與上訴人供述實際取得的價款也基本相符,均已超出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上訴人及辯護人對此仍有異議,所提相關意見依據及必要性均不足,本院不予采納。o5案例點評

政策 | 迪拜國際金融中心法院與智能迪拜正在建立區塊鏈法院:據TradearAbia報道,迪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法院與智能迪拜正在合作創建世界上第一個區塊鏈法院。針對存在爭議的解析服務,該聯盟將首先探討如何協助核實跨境執法的法院判決。這種伙伴關系將在簡化司法程序、消除文件重復以及提高整個法律系統的效率等方面產生深遠意義。[2018/7/30]

依據我國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在上述判決中:第一,法院將比特幣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公私財物,這符合刑法意義上有關公私財物的定義。比如張明楷教授認為,作為財產犯罪對象的財物,應具有三個特征,即具有管理的可能性、具有轉移的可能性、具有價值性,而這三點,比特幣無疑都具有。第二,通過法定的價格鑒定機構,對比特幣的價值進行確認。尤其需要強調的是,由于量刑的一大關鍵是涉案的財物價值,比如按照北京的規定,詐騙的數額較大是五千元,數額巨大是十萬元。在本案中,在對涉案比特幣進行定價時,在時間節點上,是以「案發日」的價格為準的。可以說,這樣一起判例,不僅符合罪刑責相適應原則,而且也有效的懲戒了犯罪行為,為以后涉及到比特幣的相關犯罪案件的辦理,提供了參考。我們在此前的文章中曾強調:在詐騙比特幣的情況下,行為人使用欺詐的手段騙取他人的比特幣,由于行為人沒有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不符合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行為構成,無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又比如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制要求比特幣所有者將比特幣轉入行為人的賬戶,由于行為人同樣不存在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的行為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本文所涉判例,避免了這樣的情況。

馬耳他成立全球首個區塊鏈法律咨詢公司:外媒消息,近日,位于馬耳它的E&S 集團,正式成為全球首家為區塊鏈提供法律咨詢的公司。事實上,E&S集團已經服務了超過20個初始投幣項目。對于E&S集團向區塊鏈提供法律咨詢,馬耳它當局新設立數字創新局也表示支持。[2018/3/25]

Tags:比特幣區塊鏈游戲幣數字貨幣比特幣匯率美元區塊鏈存證流程圖數碼幣和游戲幣的區別央行數字貨幣是穩定幣嗎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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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一輪北美“淘金熱”悄然興起15世紀,意大利航海家克里斯托弗·哥倫布在尋找“印度”的途中,偶然發現了北美大陸,并將當地原住民命名為“印第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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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來自藍狐筆記,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前言:Maker開啟了多資產抵押的新版本,這是DeFi發展史上的重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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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來自DAO區塊鏈智庫,作者:RayDalio,星球日報經授權發布。我覺得區塊鏈就像互聯網一樣,是一種新技術。而比特幣呢,是不同類型的電子貨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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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來自肖磊看市,作者:肖磊,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從2009年1月4日第一個比特幣誕生至今,已經有十年時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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