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來自碳鏈價值作者:GrantGulovsen,編譯:白夜,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
需要特別提醒大家的是,本文的目的不是要給市場帶來「恐懼,不確定性和懷疑」(FUD),而是希望讓那些開發基于數字資產技術的人接受一個事實,即:法律適用于他們正在做的事情,只有積極與監管機構合作才能確保自己的工作不會受到法律和法規框架影響。背景介紹
以太坊到底該如何定性?這個問題似乎至今仍然沒有一個明確答案。2019年11月12日,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主席希思·塔伯特表示,他們正在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就以太坊2.0——也就是基于權益證明交易驗證共識協議的潛在交易進行重新評估分析;如果把時間再往前推,2019年10月10日,希思·塔伯特曾表示:「我以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主席的身份認為,以太坊是一種商品。」同樣的狀況還發生在2018年6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公司財務部負責人威廉·辛曼也表示:「根據我對以太坊現狀、網絡、以及其去中心化結構的了解,當前以太坊產品和銷售都不屬于證券交易。」一些業內人士認為,以太坊是在監管尚不明確的2014年完成了通證銷售,因此躲過了「被監管機構帶走」一劫。時至今日,隨著以太坊2.0相關工作發展,監管機構似乎重新開始關注以太坊原生性質。如果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確定其新的權益證明驗證模式屬于證券交易,則可能對以太坊網絡升級到2.0版本的計劃、以及更廣泛加密貨幣市場產生重大負面影響。什么是權益證明?
在加密貨幣領域里,更多人可能對工作量證明比較熟悉,因為比特幣就是使用這種需要解決日益復雜的數學計算以創建區塊并驗證/驗證交易的共識協議,但權益證明卻完全不同。權益證明挖礦通常需要驗證者節點在錢包里存儲一定數量加密貨幣,并使錢包保持在線狀態,以便可以自動將余額廣播發送到相應的網絡里。此外,對于那些使用數學計算解決區塊鏈網絡驗證問題的礦工,工作量證明共識協議會在區塊成功創建時給予一定數量的加密貨幣作為獎勵,但權益證明通常會按照驗證人的抵押比例給予區塊獎勵。在以太坊2.0情況下,用戶可以將以太幣Ether當做抵押品使用,這種模式不僅可以讓用戶在驗證或證明區塊有效性時候能獲得財務回報,而且也能確保協議安全,有利于協議構建。成為以太坊2.0驗證人要求如下:配置并運行驗證程序客戶端;在驗證人錢包中抵押32Ether;如果想要獲取抵押獎勵和交易費,驗證人還必須執行以下操作:驗證人錢包余額需要一直保留32Ether;驗證人需要確保已經更新到最新軟件;驗證人客戶端需要確保始終為在線狀態并且能夠與網絡進行通信。以太坊2.0權益證明模式如何影響《證券法》?
CDC創始人:2022年現貨比特幣ETF可能不會在受美國監管的交易平臺發行:12月31日消息,美國數字商會(CDC)創始人兼主席 Perianne Boring 近日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發行現貨比特幣 ETF 的公司可能會通過一些創造性的方式向美國人提供相關產品,也就是說,2022 年現貨比特幣 ETF 可能不會在受美國監管的交易平臺發行,而會選擇在其他國家推出,但這個投資工具最終會進入美國市場供投資者使用。
此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 Gary Gensler 一直在嘗試擴大該監管機構的管轄權,這可能會促使 CFPB(美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和 CFTC(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展開一些對話。[2021/12/31 8:16:13]
如果要確定某個金融產品是否符合美國法律下「證券」定義,首先需要先去看看所謂「證券」的法律定義,這個定義可以在1933年的《證券法》第五條和1934年的《證券交易所法案》的第12條中找到。制定證券法律的「國會」目前其實非常明顯,就是希望對投資進行規范,無論這個金融產品形式和名稱是什么。為此,監管者制定了「證券」的廣義定義,旨在涵蓋幾乎所有可能作為投資出售的金融工具。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提及的兩個法規對「證券」的定義里,都出現了同一個詞:「投資合約」。正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一個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所指出的那樣,數字貨幣是否會被認定為證券需要進行適當分析,而分析過程中一個重要評估標準,就是判斷該數字貨幣是否屬于上述法規中提及的「投資合約」。由于以太坊2.0的權益證明模式涉及數字資產,因此基于「投資合約」的判斷同樣適用于以太坊2.0。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曾經有一場經典案件:「S.E.C.v.W.J.HoweyCo.,328U.S.293(1946)」,當時受理該案的美國最高法院曾宣判:「就《證券法》而言,投資合約是指某人將其資金投資于一家普通公司的合約、交易或計劃,導致此人僅從發起方或第三方的努力即可獲得期望的利潤。現在,合資合約的概念已被統稱為「Howey測試」,也體現了一種靈活、而非一成不變監管原則,該原則可以進行調整,以滿足各種可變方案,這些方案會給出一些利潤承諾,通常是為那些尋求使用他人資金的人所設計。「Howey測試」會按照以下四個存在于合約、交易或計劃要素來判斷一款產品是否屬于「投資合約」,這四個要素分別是:投資人投入了現金或等值品;投入被匯入到了一個項目、組織、企業或資金池中;投資人有獲利預期,即大多數投資人的投資目的是為了賺錢;獲利完全依賴于發起人或第三方努力或經營。現在,由于以太坊2.0提出權益證明協議也觸及到了「證券」范疇,所以我們在此會逐個分析有可能涉及到的每一個要素。1、現金投入「Howey測試」需要回答的第一個問題,就是相關項目是否涉及有「現金投入」。根據最新以太坊2.0GitHub存儲庫,用戶必須擁有32Ether才能操作驗證人節點,因此對于第一個問題,答案很明顯就是:「是的,以太坊2.0有現金投入」。就「Howey測試」這部分而言,「現金」概念可能并不是那么重要,因為Ether本身也可以被看做是現金等值品。2、投入是否被匯入到了一個項目、組織、企業或資金池中「Howey測試」需要回答第二個問題,是相關項目是否涉及「一個公共企業」。依照美國聯邦法院巡回法院對此事具有的司法管轄權,美國聯邦法院系統承認三種不同的測試:水平共性;廣泛的垂直共性;狹窄垂直共性。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是對以太坊2.0進行評估分析的監管機構,對他們來說,以太坊2.0在這方面應該沒什么問題。這是因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創新和金融技術戰略中心在2019年4月3日發布的數字資產「投資合約」分析框架中指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本身并不需要垂直或水平共性,也沒有將一個公共企業視作為長期投資合約的獨特組成部分。」此外,創新和金融技術戰略中心在其評估數字資產的框架中還指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發現「一個公共企業」是普遍存在的。美國聯邦法院是否會在這個問題上支持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不在本文討論范圍之內,但鑒于上述所述,我們有充分理由相信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應該能找到以太坊2.0滿足這一要求的理由。3、投資人有獲利預期,即大多數投資人的投資目的是為了賺錢「Howey測試」需要回答第三個問題,其實也是最容易回答的一個問題,即:以太坊2.0是否涉及「合理的利潤預期」。對于這個問題,以太坊2.0自己在規范中是這么寫的:「驗證人是用戶的可選角色,他們可以將以太坊作為抵押品,并驗證和證明區塊有效性以尋求財務回報,而且也能確保協議安全,有利于協議構建。」在「Howey測試」中,對「利潤」的常識理解僅僅是——「投資的財務回報」,所以以太坊2.0在第三個問題上似乎也是「逃不掉」了。4、獲利完全依賴于發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或經營「Howey測試」需要回答的第四個問題,也是最后一個問題,即獲利是否完全依賴于其他的努力或經營,或者如「Howey測試」所述,「僅源自于」發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Howey測試」其實已經說的非常清楚了,我們基本上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在以太坊2.0網絡上允許驗證人節點其實無法通過「Howey測試」,因為用戶必須花費相當多的精力才有資格收集「財務獎勵」。如前所述,為了收取抵押獎勵/交易費,驗證人必須執行以下所有操作。配置并運行驗證程序客戶端;在驗證人錢包中抵押32Ether;驗證人錢包余額需要一直保留32Ether;驗證人需要確保已經更新到最新軟件;驗證人客戶端需要確保始終為在線狀態并且能夠與網絡進行通信。如果上述任務中有一個沒有被執行,那么就會導致用戶失去收取抵押獎勵/交易費的權利。這意味著要在以太坊2.0上獲得財務回報主要來自于用戶,而不是僅僅依賴發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不幸的是,鑒于美國證券法的補救本質,美國聯邦法院已經采取了更為現實的檢驗標準,即:投資者以外的人所做的努力,以及那些影響企業失敗或成功的必要管理工作是否也具有不可否認的意義。因此,我們應該把分析的重點放在哪些努力會影響整個以太坊網絡的失敗或成功上。實際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公司財務部負責人威廉·辛曼在此前演講中已經開始關注這個問題了,他認為以太坊當前的迭代并不牽涉證券法律,并且說道:「以太坊網絡可以為加密貨幣或加密通證提供更多功能,如果以太坊足夠去中心化,那么以太坊——這個數字資產可能不代表投資合約。」所以,終極問題終于浮出水面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此前認為以太坊是“充分去中心化”的,因此沒有將其認定為證券,但隨著以太坊2.0的推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還能繼續這么認為嗎?「充分去中心化」是什么意思?
美國監管機構CFTC對BitMEX CEO Authur Hayes提起訴訟: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周四對BitMEX加密貨幣交易所的四名創始人和高管提起刑事指控,指控 Hayes 與其他被告經營的 BitMEX 系未經注冊的交易平臺,違反了 CFTC 的規則,包括 AML 與 KYC。
訴訟書中還將 BitMEX 的母公司 HDR Global Trading Limited、100x Holdings Limited、ABS Global Trading Limited、Shine Effort Inc Limited 和 HDR Global Services(Bermuda)Limited 指定為被告。美國司法部指出,BitMEX創始人Arthur Hayes、Benjamin Delo和Samuel Reed,以及該公司的第一位雇員Gregory Dwyer都被控違反了《銀行保密法》,并密謀違反該法律。[2020/10/2]
自從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公司財務部負責人威廉·辛曼表示當前以太坊產品和銷售都不屬于證券交易之后,網上就引發了對「充分去中心化」標準的討論。一些評論人士建議創新者們應該放心,正確理解去中心化標準并不麻煩或是不切實際,而且監管似乎也允許某些項目具有必要的中心化領導權。不過也有人認為,由于各種原因,用「去中心化」作為法律標準存在很大問題。實際上,把所有精力都用來分析「充分去中心化」這個詞并不是個好主意,尤其是考慮到以下事實:「即使在區塊鏈協議的背景下,去中心化這個詞的實際含義也常常令人困惑。」如果僅僅為了證券法的目的來判斷一個區塊鏈協議或系統是否“充分去中心化”,似乎并不是構建法律基礎的本意。正如威廉·辛曼所說,證券法的基礎是消除發起人和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尤其是——1、當第三方努力不再是決定企業成功的關鍵因素時,重要信息不對稱現象就會減少。隨著網絡實現真正去中心化,識別發行人或發起人進行必要披露的能力反而會變得越來越困難,而且意義也不大了。2、當然,對于那些基于依賴中心化參與者的系統來說,這些參與者的努力會是企業成功的關鍵。這種情況下,證券法可以保護購買了加密貨幣或加密通證的投資者。因此,考慮到以太坊2.0的發布方式、以及有關權益證明的新規范,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可能需要努力解決的問題是:如果沒有VitalikButerin這樣的人或是諸如以太坊基金會之類的組織參與,以太坊是否能夠繼續成功?對于這個問題,如果以太坊能夠獲得成功,那么出于「Howey測試」的目的,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仍可能將以太坊視為「充分去中心化」;如果以太坊不能獲得成功,那么結果就另當別論了。處于上述原因,如果「Howey測試」認為以太坊不夠「充分去中心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可能會得出結論:以太坊2.0實施權益證明共識就會牽涉到美國證券法,那么就要按照1933年的《證券法》第五條和1934年的《證券交易所法案》第12條的規定進行注冊——而這,可能是以太坊基金會不太愿意做的。以太坊2.0是否「充分去中心化」?
meshDETECT獲得關于美國監獄區塊鏈無線服務的專利:為監獄提供Mesh網絡和區塊鏈解決方案meshDETECT宣布其關于“受限環境中的區塊鏈無線服務系統和方法”現已獲得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的專利,專利編號為10,694,032。這是meshDETECT的第五項專利。該專利擴展了meshDETECT安全監獄手機解決方案的知識產權產品組合,并利用區塊鏈技術加強了安全、去中心化等性能。該系統的主要優點包括:1.為無線通信設備提供錄制語音或視頻會話的功能,而不是在中心數據庫中;2.允許囚犯及其家人通過智能合約安排語音和視頻通話并進行支付;以及允許節點在網絡上驗證和控制權限,規則和交易;3.允許網絡上的節點去驗證和控制權限、規則和事務。聯合發明人Michael Byrne表示,區塊鏈固有的安全性、透明性以及高效率優勢是其在包括能源、金融、醫療保健和物流等眾多行業中迅速被采用的原因之一。[2020/7/1]
如今,每個人都在猜測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將如何確切地解決這個問題,但我們也許能從創新和金融技術戰略中心的框架中找到答案。該框架提供了幾個判斷網絡是否“充分去中心化”的示例,包括以下內容:1、網絡活躍參與者負責開發、優化、允許或升級,尤其是如果數字資產購買者希望網絡活躍參與者執行或監督網絡或數字資產并實現或監督網絡或數字資產所需任務,以實現其預期目的和功能的時候。2、網絡活躍參與者在網絡或數字資產持續發展方向上起著領導作用、或是核心作用。3、在網絡或數字資產所代表的特征或權利決策方面、以及在行使判斷方面,網絡活躍參與者扮演了持續的管理角色。舉個例子,網絡活躍參與者可以確定是否向網絡提供服務的人、或是向監督網絡的一個或多個實體提供補充,以及如何提供補償。4、購買者會合理地期望網絡活躍參與者會努力促進自身利益并提高網絡或數字資產的價值,比如網絡活躍參與者能夠從數字資產的價值中實現資本增值。在這種情況下,購買者會合理地期望網絡活躍參與者會努力促進自身利益并提高網絡或數字資產的價值;或者,網絡活躍參與者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網絡數字資產知識產權的所有權。那么,如果將上述四個示例應用于以太坊2.0,又會是什么樣子呢?1、眾所周知,以太坊2.0的規范是由包括VitalikButerin在內的以太坊基金會小團隊制定的,以太坊基金會主要負責開發、或通過Ethereum2.0改進網絡、或通過2.0升級增強網絡。2、以太坊基金會因此在網絡或數字資產的不斷發展中發揮主導作用核中心作用,Ether的購買者顯然希望以太坊基金會執行或監督以太坊網絡或Ether通證來實現其預期目的和功能。3、以太坊基金會向各個獨立團隊提供贈款以建立規范,從而確定確定是否向網絡提供服務的人、或是向監督網絡的一個或多個實體提供補充,以及如何提供補償——盡管目前尚不知道以太坊基金會每年在其組織和贈款上花費多少錢。4、以太坊基金會擁有或控制網絡或數字資產的知識產權,包括以下商標:ETHEREUM,ETHHER,ENTERPRISEETHEREUM和ENTERPRISEETHEREUMALLIANCE。5、以太坊基金會保留著以太坊數字資產的權益,這點有事實可以證明:以太坊基金會的多重簽名錢包是已知的,截至2019年4月10日,其錢包內持有645137Ether,相當于約1.18億美元。上述提及的所有這些問題是否表明以太坊2.0的成功依賴于以太坊基金會?是否意味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會扭轉其顯然認為以太坊網絡已經“充分去中心化”的立場,并認為以太坊2.0已涉及“投資合約”且從事的是證券交易?現在我們還很難給出答案,但是正如框架所指出的那樣,數字資產的購買者越強大,購買者就越有可能依靠其他人的努力,因此網絡去中心化的可能性就越小。所以這意味著,如果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現在重新審查以太坊,對其性質的看法完全有可能發生逆轉。結論
美國監管者呼吁填補加密貨幣“監管真空”:據金融時報報道,美國一位高級監管者表示,美國財政部需要加大力度填補加密貨幣行業的“監管真空”。加密貨幣的爆炸式增長——盡管近幾個月有所下降,但比特幣和其他數字貨幣的總價值已超過3540億美元——已經吸引了監管機構的興趣,它們必須在不扼殺新技術與清除欺詐風險之間取得平衡。[2018/3/16]
需要特別提醒大家的是,本文的目的不是要給市場帶來「恐懼,不確定性和懷疑」(FUD),而是希望讓那些開發基于數字資產技術的人接受一個事實,即:法律適用于他們正在做的事情,只有積極與監管機構合作才能確保自己的工作不會受到法律和法規框架影響。如果你不這么做、或是拒絕這么做,可能會給自己項目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對以太坊來說也是如此,截至撰寫本文時,根據Coinmaketcap數據,以太坊價格為125.67美元,市值位列全球加密貨幣市值排名的第二位。毫不夸張地說,以太坊在整個加密貨幣市場中具有非常廣泛影響力,對此類資產感興趣每個人,都需要非常認真地關注本文所提到的問題。
美國證券法專家:Barry Silbert發布許多關于ETC價格的推特 可能很快就會吸引美國監管機構的注意:美國證券法專家表示,巴里?希爾伯特(Barry Silbert)在推特上發布的許多關于(以太經典)ETC價格推特消息,以及他最近發布的一份簡短的“專業提示”,可能會引起負責防止價格操縱的市場監管機構的警告。巴里·西爾伯特(Barry Silbert)為推廣以太經典所做的不懈努力再次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現在,一些美國證券律師告訴路透社,他們認為西爾伯特在社交媒體上的以太經典拉拉隊可能很快就會吸引美國監管機構的注意。
Barry Silbert是Digital Currency Group(DCG)的子公司Grayscale的首席執行官。該公司推出了“以太坊經典投資信托基金”,該基金的“股票是第一個單獨投資并從價格中獲得價值的證券”。[2017/12/25]
全球央行數字貨幣競爭已經開啟,2020年將是關鍵一年。2019年12月18日,新華社發布了一篇名為《財經觀察:“央行數字貨幣”破繭還有多久》,在文章中提到,目前越來越多的央行開始重視數字貨幣的研.
1900/1/1 0:00:00編者按:本文來自財經網鏈上財經,作者:奚習習,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近期,歐洲中央銀行發布的一份研究報告《探索央行數字貨幣的匿名性》表明,歐洲央行正在研究能夠保護用戶隱私的中央銀行數字.
1900/1/1 0:00:00編者按:本文來自中本小蔥,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發布。今日早間,至少有九枚火箭彈襲擊了伊拉克西部安巴爾省的阿薩德(Ainal-Asad)空軍基地,這一位于敘利亞邊境附近的空軍基地駐有美軍.
1900/1/1 0:00:00這幾日在區塊鏈圈內最大的風波莫過于Youtube“誤刪”關于數字貨幣的視頻了。起因是12月24日至25日YouTube大量刪除了與數字貨幣相關的視頻.
1900/1/1 0:00:001月3日,F2Pool聯合創始人神魚在魚池大客戶年度答謝宴上發表演講。作為一個資深礦工,以及全球頭部礦池的掌舵人之一,神魚為我們從多維度剖析了礦業即將到來的換代+減半兩大周期.
1900/1/1 0:00:00編輯|周文怡來源|PANews數據及分析支持|成都鏈安PADataInsight:1.今年區塊鏈安全事件累計發生超萬次,全球累計損失超60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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