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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幣圈投資者,慎入“代投”陷阱_比特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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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來自肖颯lawyer,作者:肖颯,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在投資幣圈項目的一眾參與者中,常有“代投大哥”振臂一呼:或是強調自己了解幣圈私募項目優劣,實操經驗豐富;或是透露自身持有特殊資質,擁有優質私募項目的額度。那么,投資者是否可以信賴這些收集資金的主體,“代投大哥”的操作通常會涉及哪些法律風險?本文旨在對該等問題作出分析,供各位讀者參考。產生的原因

由于缺乏有效引導規范,我國幣圈私募散戶投資者的數量較多。然而,在94號文件對幣圈的否定與嚴苛的限制之下,大量散戶投資者很難獲取項目的實質性信息。同時,由于“合格投資者”的概念未能在幣圈私募的監管中以法律形式樹立,幣圈對于投資者的準入缺乏明確門檻,這就使得大多投資者對幣圈私募項目方提供的白皮書等公示信息缺乏細致研究的能力與意愿。基于前述情況,一些自稱了解幣圈項目內幕的人士給出了幫助代幣運營,控制投資風險的幣圈私募項目渠道。此舉契合了散戶投資者的現實需求,幣圈私募的“代投大哥”們得以應運而生。“代投大哥”在做什么?

肖颯:目前持有比特幣在我國合法: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目前持有比特幣在我國是合法的。金融監管規定、司法實踐均認可比特幣是合法的“虛擬商品”,但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關于對比特幣的買賣、炒幣行為是否屬于合法行為,在法律實踐中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看。一是個人偶發行為,是合法的;二是以交換比特幣為業,可能會涉嫌非法經營罪。此外,肖颯表示,杭州互聯網法院在2018年審理的國內首例比特幣礦機買賣糾紛案,也確認了買賣比特幣礦機合同的合法性。(證券日報)[2021/3/29 19:24:37]

幣圈項目“代投大哥”的主要操作模式為向散戶投資者吸收虛擬貨幣,用于投資幣圈私募項目,并將投資所得的虛擬貨幣代持或分發。為滿足散戶的投資形式的需求與回報形式的要求,“代投大哥”有時會協助散戶投資者進行法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此外,據颯姐團隊的了解,部分“代投大哥”在以各種許諾吸收散戶投資者的虛擬貨幣后,為攫取利益,甚至將虛擬貨幣挪作他用,未用于幣圈私募項目。涉及的法律風險

肖颯:銷售比特幣礦機存在反洗錢、侵權及稅務風險: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銷售比特幣礦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一是反洗錢風險。盡管目前中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礦機生產商必須承擔反洗錢義務,但與虛擬幣相關的反洗錢問題始終在監管部門的視線范圍內。二是專利侵權風險。礦機生產商屬于芯片制造業,因此涉及大量專利問題,若明知銷售的比特幣礦機侵犯專利權卻仍然參與銷售,可能會違反《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對權利人專利權的侵犯。三是稅務風險。一些礦機廠商在銷售礦機時會接受比特幣支付,可能會引發稅務風險。(證券日報)[2021/3/29 19:24:36]

根據以上描述,颯姐團隊評析“代投大哥”涉及的法律風險如下:首先,從基本業務模式來看,“代投大哥”的操作是常見的私募投資行為。但由于我國并未頒發幣圈私募用途的私募牌照,“代投大哥”的業務模式之本質是在不具備行政許可的情況下私募財產性利益,如“代投大哥”募集的資產均屬于虛擬貨幣,根據監管文件的表述,去中心化的虛擬貨幣在我國暫不屬于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依照目前司法實踐傾向,因吸收虛擬貨幣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較小。但如果“代投大哥”募集的資產為法幣,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此外,就行政規制的角度而言,該行為還可能會因為缺乏行政許可與對金融市場秩序的破壞而收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至于“代投大哥”與散戶投資者所簽訂的民事合同,則可能因違反效力性強制性法律規定而歸于無效。其次,從“代投大哥”獨立或協助進行的虛擬貨幣與法幣兌換行為來看,如該行為通過某些海外開設的兌換平臺完成,則平臺的客觀行為表現將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三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入罪規定,“代投大哥”可能因此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幫助犯。如該兌換行為通過場外交易的形式進行,部分地區的司法實踐中也有將其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傾向,但由于財產利益與法幣個人交易并未違反國家規定,故而颯姐團隊對此傾向并不認可。最后,從最為極端的挪作他用的操作模式來看,颯姐團隊認為,“代投大哥”將有價虛擬貨幣挪作他用的行為已違背了他對散戶投資者的陳述與保證,使得散戶投資者基于錯誤認識向“代投大哥”交付財產性利益,除金額標準未確定外,已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的犯罪構成,相較于前述罪名,詐騙罪在自由刑方面的刑事責任更為嚴峻,這是需要幣圈朋友格外注意的。給散戶投資者的建議

聲音 | 肖颯:穩定幣真的想‘穩定’必然要接受嚴格的監管來去除其本身內在的風險:2019年10月17-18日,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副行長陳雨露出席了在美國華盛頓舉行的二十國集團(G20)財政和央行部長級和副手級會議。會議一致同意發布G20關于穩定幣的聲明。今日,關于穩定幣的政策和風險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穩定幣的政策和監管風險總的來說就是來源于兩個方面:一個是穩定幣作為去中心化的數字貨幣其本身具有的詐騙、洗錢等潛在的風險,另一個就是越來越嚴的監管。這兩方面是穩定幣問題的一體兩面,若是穩定幣真的想‘穩定’,那么必然要接受嚴格的監管來去除其本身內在的風險。”[2019/10/19]

幣圈的投資行為并未得到我國各部門法律的妥善保護,相反,由于虛擬貨幣在各領域的定性,有關部門甚至會對虛擬貨幣的流轉進行干涉。因此,在幣圈投資行為從灰色地帶邁出之前,颯姐團隊為散戶投資者在本文涵蓋事宜項下提出建議如下:除非特別信賴,否則盡量不要將虛擬貨幣交給所謂專業人士打理,投資交易盡量由自己完成。避免在圈內介紹渠道的行為,否則當渠道涉嫌犯罪時,介紹人可能會因為該幫助行為而受到牽連。不要過分相信白紙黑字的約定,因為幣圈投資的環節并未充分得到法律保護,當合同條款本身違背有關規定時,其約束各方的效力將存疑。仔細研究項目提供的公示信息,向幣圈領域的“合格投資者”靠攏。由于交易對方的承諾與表述可能因監管限制而無法落實到實操當中,對于復雜的交易設計可求助于專業人士。寫在最后

聲音 | 肖颯:國內部分區塊鏈公司提供“成立交易所或代發平臺幣”業務是違法的: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近日,記者注意到一個既可以幫助客戶創建代幣又能一鍵開交易所的軟件。記者嘗試創建代幣,官網介紹該服務“操作簡單快捷,只需三步就能發行代幣:注冊登錄、填寫代幣信息、支付ETH”。創建頁面簡單粗暴,創建者需要輸入代幣全稱、代幣簡稱、初始發行總量、小數位數等最基礎的信息。記者了解到,除了創建代幣,該軟件還支持上幣和一鍵開交易所等服務。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對記者表示,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門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后,國內的交易所外移或關閉。國內部分區塊鏈公司宣傳能夠提供“成立交易所或代發平臺幣”業務,這是有違我國現行政策和法律的,其中提供“代發平臺幣”業務行為涉嫌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提供“成立交易所”業務的行為則是設立交易所行為的幫助行為,與參與投資設立交易所的投資人形成共犯關系,共同觸犯非法經營罪。[2019/7/10]

集合復數投資人向項目出資是各金融領域發展到一定程度必然出現的形態,但這樣的形態需要有關部門予以制度性的支持,使得交易各方擁有法律保障。在較為保守的我國當下,諱莫如深的立法與監管尚未對幣圈投資行為作出詳盡規范,參照成熟金融投資領域的做法勢必會造成大量的法律風險,這是我們不愿意看到的。對于幣圈投資者來說,至少在今天,應當踽踽獨行的時間還沒有結束。以上是今日分享,感恩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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