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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數字錢包”密碼 真的構成盜竊罪嗎?_以太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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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取他人虛擬貨幣“數字錢包”密碼,是否構成盜竊罪?

由于BTC等虛擬貨幣具有較大的經濟價值,在實踐中盜竊虛擬貨幣的行為也時有發生。那么,竊取他人虛擬貨幣“錢包”密碼是否構成盜竊罪?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都有較大的爭議。一方面,行為人盜竊他人虛擬貨幣“錢包”的目的在于竊取他人具有一定財產屬性的虛擬貨幣,一定程度上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另一方面,虛擬貨幣“錢包”密碼本身屬于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且其本身不具有價值,從這方面考量也符合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構成要件。

那么,對此實務界是如何看待此類犯罪的?今日颯姐團隊就為大家分享一個真實案例,以此分析盜竊他人虛擬貨幣“錢包”密碼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是如何處理的,希望能給各位讀者提供一些新思考新思路。

Ripple訴訟案法官裁定:SEC不能封存與Hinman的以太坊演講有關的文件:金色財經報道,一名聯邦法官裁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不能封存與前官員William Hinman 2018年向Ripple發表的關于加密貨幣和證券的演講相關的文件,該監管機構正在對與XRP加密貨幣密切相關的公司提起訴訟。

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的地區法官Analisa Torres裁定,與該演講相關的文件不能被法院命令封存,在該演講中,前SEC公司財務總監表示,在他看來,以太坊不是一種證券。該法院的一名地方法官Sarah Netburn在2022年1月首次裁定,作為正在進行的取證過程的一部分,這些文件需要移交給Ripple公司。[2023/5/17 15:07:27]

田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A股收盤:深證區塊鏈50指數下跌1.48%:金色財經消息,A股收盤,上證指數報3312.63點,收盤上漲0%,深證成指報11866.31點,收盤上漲0.06%,深證區塊鏈50指數報3592.84點,收盤下跌1.48%。區塊鏈板塊收盤下跌1.24%,數字貨幣板塊收盤下跌1.12%。[2023/4/6 13:48:17]

(案件編號:(2020)冀1102刑初500號)

2019年8月份,被害人劉某因準備做“比特幣”投資,經朋友介紹認識了投資過“泰達幣”的被告人田某。當月,田某幫助劉某投資257萬余元購買了35枚“比特幣”,并在劉某的手機上下載了“比特派錢包”和“imtohen錢包”,用于存放“比特幣”。在此操作過程中,田某獲得了打開上述“錢包”的12個英文助記詞及登錄密碼。

Increment推出治理代幣INCR,已可在以太坊主網上認領:金色財經報道,基于zkSync 2.0構建的算法匯率協議Increment官方發推特宣布推出治理代幣INCR,可用于投票、治理和管理生態基本基礎設施組件,初始社區分配已可在以太坊主網上認領。[2023/4/6 13:47:38]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田某利用掌握的助記詞及登錄密碼,委托一名劉姓網友進入計算機系統進行操作,將劉某“錢包”內35枚“比特幣”轉至自己的“比特派錢包”,并將其中的9枚賣掉,贓款用于個人居家消費。

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某違法國家規定,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獲取該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中文在線:“第五境面”數字藏品平臺上線:金色財經報道,據中文在線公告,數字藏品平臺“第五境面”APP已于5月29日上線。“第五境面”是該公司面向元宇宙的第一個數字藏品平臺,平臺定位為“有內容生態的IP數藏平臺”,依托公司內容庫及IP開發體系等優勢,打通平臺內外部資源,開發和運營更具內容生態價值和收藏潛力的數字藏品。[2022/5/29 3:48:52]

田某的行為是否可以構成盜竊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盜竊罪指的是: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

初看,田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田某以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產為目的,竊取了他人的虛擬貨幣“錢包”密碼,且根據案發時2019年10月比特幣的市值,其早已超出“數額較大”的標準。比特幣本身具有財產屬性,而“錢包”密碼是占有、使用、處分比特幣的關鍵,一定程度上可以將比特幣錢包密碼與虛擬貨幣本身緊密相連,如果能因此認為錢包“密碼”與虛擬貨幣本身da。因此,從該角度出發,田某的行為是可以構成盜竊罪的。

但我們同時也注意到,田某所盜竊的是他人虛擬貨幣“錢包”的登陸密碼而非直接盜竊錢包中的比特幣,密碼本身不具有價值且其本身應當屬于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因此田某此時也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所規定的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評價更妥當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犯罪構成規定在《刑法》第258條與司法解釋《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中,具體規定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58條,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的行為。

我們認為,由于數字貨幣具有交換價值,但是對于其屬性是財產、數據還是其他存在爭議,因此盜竊數字貨幣的行為會涉及盜竊罪、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有實務判例認定,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貨幣為特殊的虛擬商品,屬于刑法上的財物,同時也是數據,所以盜竊相應的虛擬貨幣會同時觸犯盜竊罪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按照想象競合的規則,擇一重罪判處刑罰;也有實務判例基于罪刑相適應原則,避免處罰過重,或者為了避免虛擬貨幣被認定為財物后,查封、扣押、退贓等問題難以解決的考慮,僅將竊取虛擬貨幣的行為,認為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寫在最后

在刑事司法實務中,定罪決定了量刑。刑法如何評價個體行為決定了其是否應當被處罰,處罰是輕是重。因此,我們不得不將個體行為性質的社會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可罰性、主觀惡性以及最終實際造成的損害綜合考量。由于虛擬貨幣種類繁多且市場價格波動極大,在認定犯罪的過程中應當遵循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慎之又慎,以符合刑法對人權保障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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