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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被盜 會受法律保護嗎?_區塊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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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代碼蒸發64億人民幣。這個不可思議的黑客操作發生在2018年4月,僅僅因為被黑客找到了一個代碼漏洞,與之相關的區塊鏈產品的全部市值瞬間被全部轉出,趨近于零。

2018年西安市受害人張某個人電腦疑似被非法入侵,大量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貨幣被洗劫一空,市值達上億元。

2020年,南昌市破獲一起區塊鏈比特幣盜竊案,涉案金額近1450萬元,該案已抓獲6名涉案犯罪嫌疑人。

......

虛擬貨幣盜取事件頻頻發生,對于虛擬貨幣國家一直持否定態度,受害者多選擇“自認倒霉”,受害人這種心理讓不少不法分子有機可趁。那么,虛擬貨幣被盜真的無法可依嗎?如果發生虛擬貨幣損失,會受到法律保護嗎?

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究竟是什么?

交銀國際洪灝:數字人民幣和虛擬貨幣兩者并不兼容:交銀國際首席策略師兼研究部主管洪灝表示,數字人民幣是中國央行發行的主權貨幣,而比特幣是基于分賬式記賬的信用結構。前者是中心化的主權貨幣,后者則是去中心化的交易貨幣,兩者其實并不兼容。他進一步表示,監管對虛擬貨幣的態度非常明確,也因為兩種加密貨幣互不兼容,數字人民幣的推廣力度和速度正在加大加快。在洪灝看來,事實上,中國的消費者對虛擬貨幣并不陌生,當數字人民幣得到進一步推廣時,消費者面對的將是一個非常高效的貨幣系統。在此系統下,貨幣的去向變得真實且可追蹤,可有效避免例如通過成立小型公司貸款買房而占用銀行額度的“灰色操作”,銀行貸款將更為高效。數字人民幣已然走在全球的前面,未來快速發展數字人民幣是必然趨勢。在這個系統形成以后,對于中國貨幣制度以及貨幣制度的效率都是一個非常大且長久的進步。未來中國的貨幣制度和貨幣政策運行,將站在更高的高度上。(第一財經)[2021/6/23 23:57:49]

作為區塊鏈通證之一的數字貨幣,在我國稱之為“虛擬貨幣“。關于虛擬貨幣的提法最早見于2013年12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

動態 | 美國司法部稱使用混幣器掩蓋虛擬貨幣交易是犯罪行為:據News.Bitcoin報道,美國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的一份聲明稱,“試圖以比特幣混幣器(mixers)的方式掩蓋虛擬貨幣交易是一種犯罪行為”,這意味著,比特幣制造者僅僅因為行使隱私權就有可能受到起訴。據悉,比特幣所有者合法地使用比特幣混幣器(coin mixers)將其交易與其他用戶的交易合并,提供了一定程度的隱私保護。但是混幣器也可以被罪犯用于同樣目的。[2020/2/14]

《通知》指出“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于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各部門和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動態 | 人民時評:區塊鏈技術創新不等于炒作虛擬貨幣:人民日報評論文章指出,這段時間,“區塊鏈”成為輿論熱詞。中央局這次集體學習,專門強調“區塊鏈”,則為區塊鏈的發展和應用打開了想象空間。區塊鏈“未來已來”,但也要保持理性。區塊鏈技術創新不等于炒作虛擬貨幣,應防止那種利用區塊鏈炒作空氣幣等行為。發展區塊鏈大方向沒有錯,但是要避免一哄而上、重復建設,方能在有序競爭中打開區塊鏈的發展空間。也許,區塊鏈不只是下一代互聯網技術,更是下一代合作機制和組織形式。[2019/11/4]

《通知》的主要目的是防范比特幣風險,文中首次提及虛擬貨幣并初步定位它為虛擬商品,否定它的貨幣屬性。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等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指出“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聲音 | 武漢晨報:警惕“虛擬貨幣”等10種投資理財:武漢晨報刊文揭露十種常見詐騙套路,涉及10種“投資”“理財”項目:以“看廣告、賺外快”“消費返利”等為幌子的;以投資境外股權、期權、外匯、貴金屬等為幌子的;以投資養老產業可獲高額回報或“免費”養老為幌子的;以私募入股、合伙辦企業為幌子,但不辦理企業工商注冊登記的;以投資“虛擬貨幣”“區塊鏈”等為幌子的;以“扶貧”“慈善”“互助”等為幌子的;在街頭、商超發放廣告的;以組織考察、旅游、講座等方式招攬老年群眾的;“投資”“理財”公司、網站及服務器在境外的;要求以現金方式或向個人賬戶、境外賬戶繳納投資款的。[2019/3/15]

《公告》將虛擬貨幣解釋為不由貨幣當局發行,由市場融資主體發售的代幣,包括比特幣、以太幣等,再次否定了它的貨幣屬性。

動態 | 史蒂夫科恩投資虛擬貨幣區塊鏈相關對沖基金:據彭博社今日報道,美國“對沖基金之王”史蒂夫科恩在虛擬貨幣和區塊鏈相關企業中進行了特殊的對沖基金投資。科恩在美國經濟雜志《福布斯》推出的“2017年基金經理報酬排名”中排名第8位,被譽為“對沖基金界的喬丹”。然而,2013年由他領導的套期基金sac資本在美國因證券欺詐被判有罪,并支付了巨額罰金。結果,科恩在今年1月之前禁止了外部資金的運營。但是,柯恩本人并沒有被問罪。上個月,英國的規制當局下達了禁止柯恩在英國開基金的決定。[2018/7/13]

2021年5月18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發布《關于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強調“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綜上,虛擬貨幣在屬性上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即虛擬貨幣是可用于交換的虛擬形態的勞動產品,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

虛擬貨幣因其有價值,且為人所控制,故亦是財產,所有權人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當前的監管政策僅是禁止虛擬貨幣作為貨幣流通,禁止交易所的相關業務活動,禁止銀行提供交易相關服務,獲取、持有虛擬貨幣并未被禁止。在相關的司法實踐中,對虛擬貨幣的保護仍是持肯定態度的。

典型案例——虛擬貨幣被盜,可尋求法律救濟

(2018)浙01刑終333號

2017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丁某利用事先知曉的被害人程某瑞波幣(網絡虛擬貨幣)賬戶密鑰,在互聯網上通過該密鑰登陸被害人程某所有的瑞波幣賬戶,盜走該賬戶內669136個瑞波幣。后被告人丁某分多次將竊得的瑞波幣,通過聚幣網、RippleChina網關、RippleFox網關等中間交易平臺銷贓變現,得贓款人民幣99萬余元,其中95234元贓款被被告人丁某提現至其支付寶賬戶,剩余贓款因被害人投訴而被中間交易平臺機構凍結。被告人丁某用于轉移、銷贓瑞波幣的兩個賬戶中剩余64.825個瑞波幣。案發后,機關從中間交易平臺追回并扣押贓款人民幣894366.73元。

法院認為,2017年9月,中央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公告,禁止中間交易平臺從事瑞波幣等“虛擬貨幣”的平臺兌換、買賣業務,但本案案發時瑞波幣仍可交易、兌換,具有經濟價值,可以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最終認定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0)粵05刑終10號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李某受被害人周某雇傭在某游戲充值工作室內任職,負責處理以比特幣為交易工具向外國網站購買蘋果公司充值卡再返售國內客戶的工作。被告人李某因賭博而經濟拮據,故萌生盜取被害人周某網站賬戶內比特幣的念頭。同年4月16日至5月2日期間,被告人李某多次將被害人周某的網站賬戶內的比特幣共計1.91308個轉移至其網站賬戶內,后轉售給他人變現獲利人民幣44332.9元。被告人李某將該款用于賭博。

法院認為,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比特幣作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是有其現金價值的,屬于他人的合法財產,故李某所實施的盜竊他人比特幣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依法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0)滬0106刑初551號

被告人羅某,于2019年4月19日至26日間利用計算機網絡漏洞,非法獲取他人的管理權限并侵入被害人公司管理的服務器,分多次竊取保管在該服務器中虛擬貨幣電子錢包內的泰達幣1,890,792.538枚。嗣后,被告人羅某將上述泰達幣兌換成虛擬貨幣以太坊及比特幣,并將部分以太坊向他人出售,共計獲利約90萬元。

法院認為,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包括了“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虛擬貨幣雖然并無實體,但其具有與股份、股票、債券相同的財產屬性,可以認定為刑法所保護的財物。羅某的行為同時觸犯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及盜竊罪,應則一重罪盜竊罪予以懲處。

除以上盜竊情形,我們發現全球范圍內大部分虛擬貨幣被盜案件均源于交易平臺被攻擊,即黑客利用交易所技術漏洞盜竊大量用戶的虛擬貨幣,一旦發生此種盜竊,往往因技術、管轄等問題難以偵查,發生巨額損失難以追回。最后提醒:虛擬貨幣投資,未知變量較大,風險較難控制,請謹慎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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