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比特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快速發展和區塊鏈技術在諸如金融、云計算等行業的廣闊前景,現在智能合約在區塊鏈上更是得到了廣泛的應用。
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這一概念最早由 Nick Szabo于1995 年首次提出,在當時智能合約被定義為“一個智能合約是一套以數字形式定義的承諾(commitment),包括合約參與方可以在上面執行這些承諾的協議。”
如今智能合約有了更全面、更準確的定義,所謂的智能合同是一種旨在以信息化方式傳播、驗證或執行合同的計算機協議。智能合約允許在沒有第三方的情況下進行可信交易,這些交易可追蹤且不可逆轉。智能合約的目的是提供優于傳統合約的安全方法,并減少與合約相關的其他交易成本。
鑒于智能合約的去中心化特性以及合約本身的性質,一般把區塊鏈智能合約分為以下三類:
在美上市區塊鏈中概股全線下跌:今日美股行情,三大股指均下跌,在美上市區塊鏈中概股全線下跌。嘉楠科技下跌1.60%,人人網下跌10.91%,寺庫下跌2.53%,迅雷下跌1.81%,獵豹移動下跌1.59%,蘭亭集勢下跌6.79%,中網載線下跌6.40%,億邦國際下跌0.90%。[2020/9/24]
1、以太坊(Ethereum)
這是一個開源并且通用的具有智能合約功能的公共區塊鏈平臺。通過其專用加密貨幣以太幣(Ether,ETH),及以太坊虛擬機(ethereum virtual machine)來處理點對點合約。以太坊可以用來創建去中心化的程序、自治組織和智能合約,應用目標涵蓋多個領域。這也是目前最為大眾所熟悉的智能合約
2、Hyperledger Fabric
聲音 | 長沙市委常委:長沙今后還將加快構建區塊鏈產業發展生態圈:金色財經報道,1月29日上午,“區塊鏈技術應用與落地主題論壇”在2019湖南(長沙)網絡安全·智能制造大會上精彩亮相。長沙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譚小平表示,在區塊鏈風口之上,很多城市都在加快跟進和布局,長沙也在力爭上游。去年長沙成立了中部首個區塊鏈產業園——星沙區塊鏈產業園,今后,長沙還將加快構建區塊鏈產業發展生態圈,未來長沙區塊鏈產業發展將大有可為。[2019/11/30]
這是一個模塊化并且開源的企業級許可分布式賬本技術(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DLT)平臺,旨在用于企業環境中,它主要提供了支持不同組件的可插入實現和創建通道等功能。
3、Enterprise Operation System(EOS)
動態 | 百度正與海南省進行合作 擴大其區塊鏈的應用范圍:據網易科技消息,2月22日,百度公布了2018年第四季度及全年未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據悉,百度正與海南省進行合作,通過向多個行業提供百度區塊鏈技術百度超級鏈XuperChain,擴大區塊鏈的應用范圍。另外,百度還正在與北京互聯網法庭合作,開發一個使用XuperChain的電子證據平臺。截至2018年12月,XuperChain版權保護系統累計存儲和保護專利9300多萬項。[2019/2/22]
EOS是一個商用分布式應用設計的區塊鏈底層公鏈操作系統,目的是解決現有的區塊鏈應用性能低、安全性差、開發難度高以及過度依賴手續費的問題,并實現分布式應用的性能擴展。
以最常見的以太坊為例,在以太坊白皮書里是這樣解釋智能合約的:
肖磊:區塊鏈領域大部分商業模式會死得很慘:財經專欄作家肖磊撰文表示,區塊鏈的商業模式,首先要考慮,是不是一個未來要滿足大眾消費的技術。比如搜索、信息傳輸、門戶新聞、社交、電商等,如果是基于滿足這類需求,區塊鏈技術似乎成了科技手段的一種倒退。因為區塊鏈會讓這些服務的速度變慢,所消耗的電力、時間、環境等成本更高。
如果不理解這一點,對區塊鏈更多商業模式的思考都會犯錯,折騰半天結果發現是偽需求。二十年前的互聯網泡沫,將來也會在區塊鏈行業重演,大部分當時看上去很好的商業模式,實際上瞬間可能就歸零解散了。[2018/6/2]
在以太坊里,有兩種實體可以發起和接收交易:真實的人(或者軟件機器人,因為密碼協議是不能區分這兩者的)與合約。合約事實上可以看成是活在以太坊網絡上的自動化代理人,它有以太坊的地址以及賬戶金額,可以發送和接收交易。每當有人向合約發送交易后,它就被激活了,然后就開始運行它自己的程序,例如改變它自己的內部狀態或者甚至放送一些交易,完成后它又休息了。合約自身的程序由特殊的低級語言寫成,包括用來暫時存儲的堆棧、用來暫時存儲的內存輸入項、以及用來存儲合約永久狀態的存儲輸入項。
幣安與百慕大總理簽署諒解備忘錄 將幫助百慕大制定加密貨幣和區塊鏈監管框架:據coindesk報道,幣安與百慕大總理David Burt簽署諒解備忘錄(MoU)并就達成合作關系,以促進百慕大人民未來的發展,就業和機會。根據該諒解備忘錄,幣安慈善基金會將投入1000萬美元用于與該技術相關的教育項目,另外500萬美元將投資于區塊鏈初創公司。最重要的是,幣安將幫助百慕大政府制定加密貨幣和區塊鏈的監管框架,并在該國建立新的辦事處。百慕大總理David Burt表示,通過此次合作,幣安建議在百慕大開發其全球合規基地,在百慕大創造至少40個就業機會,為百慕大人提供至少30個就業機會。并且盡快在百慕大開發加密資產交換所有必要的法律和監管程序,還將與百慕大政府和所有必要的監督機構合作,共同開發和完善健全的法律和監管框架。[2018/4/28]
簡單概括就是以太坊的智能合約首先是一組計算機代碼,其核心內容是算法。這種算法通過代碼體現出來,反映的則是現實世界的合約和規則。以太坊的智能合約通常運行在區塊鏈賬本上,由相關事件進行驅動,通過事件產生一定的觸發條件,進而運行智能合約。隨后通過運行智能合約,鏈上狀態得以改變,最終實現數字資產交易的目的
從合同法角度來看,這類智能合約是有效力的。
我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了合同具體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五條對于電子數據形式作出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第六條對于電子數據保存要求作出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二)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
(三)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
”基于上述法律規定,以太坊區塊鏈上的智能合約符合合同所要求的法定形式,屬于電子數據交換形式在以太坊區塊鏈上的有形表面內容,可以隨時調取查用,因此符合書面的要求。
而前述分析可以看出以太坊智能合約是以公開源代碼的形式部署于以太坊區塊鏈中,其程序和運行結果是可以預見的,也可以進一步推斷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只要意思表示真實的,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該類智能合同就是有效的。
但是智能合約也有其缺陷,最明顯且最不可避免的缺點就是代碼漏洞。計算機代碼由人類編寫,可以減少漏洞但要做到完全無漏洞幾乎不可能,比如之前引起以太幣市場劇烈波動的THEDAO被攻擊事件就是這種漏洞極為典型的例子。
學術界也有數據指出?
“將近 100萬份智能合約進行每份10秒分析時間的分析后發現,這其中有34200份智能合約很容易受到黑客攻擊,其中2365份有明顯漏洞。”
因此,智能合約安全審計是非常有必要的。目前大多數加密貨幣服務商都采用了智能合約安全審計以規避代碼漏洞風險。在智能合約上線運行前,由專業的區塊鏈安全服務商對智能合約的安全性進行審查,評估是否存在安全漏洞,并出具報告。
需要注意的是,安全審計只是有效降低風險的方法但并不能完全避免代碼漏洞,即使是最專業的安全審計人員,也不可能在有限時間內窮盡發現所有漏洞。
不可否認,智能合約對于豐富、活躍金融市場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還是一項需要完善的新興技術。相信如果有足夠的時間發展,智能合約在將來會大有作為。
References
?《以太坊:下一代智能合約和去中心化應用平臺》
計算機應用研究 Application Research of Computers ISSN 1001-3695,CN 51-1196/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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