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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拍賣NFT 應注意哪些法律問題?_U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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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幸在NFT領域,深度了解了一些公司、團隊和人,感謝大家信任。針對普遍出現的NFT拍賣中的法律問題,我們統一做風險提示,僅供業內老友參考。本文不做科普和法條堆砌,適合對NFT有一定了解的人士閱讀。

拍賣標的之“可處分”性質

根據近年修訂的《拍賣法》的要求,拍賣標的是委托人所有或依法可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我認為,其中包括兩個要點:1)標的物自身合法;2)標的物可被確權處分。

就標的物合法性而言,拍賣法第七條緊接著對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進行了排除,也就是說,禁止拍賣的依據必須是法律或行政法規,不包括政策文件或地方紅頭文件。以幣圈常見的礦機為例,BTC的礦機雖然在四川、內蒙等地被“負面評價”,但不影響其作為拍賣標的的合法性。

肖颯:國內從事USDT兌換業務可能會構成非法經營罪:10月30日,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撰文表示,在國內從事USDT的兌換業務可能會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該條款的第三、四項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USDT具有法幣性質,而兌換業務常常與資金結算業務掛鉤,其代替法幣流通的可能性也容易被上述兜底條款所覆蓋,?肖颯團隊認為,USDT兌換業務的表現容易與非法經營罪所列舉的非法經營行為相契合。[2020/10/30]

同理,NFT自身受到監管關注,其法律性質至今并無定論,但在行政法規禁止之前,它都可以當做拍賣標的。

聲音 | 肖颯:所謂的小型虛擬幣交易所風險可能會更高:據中國經營報消息,中國銀行法學會研究理事肖颯強調:“不是只有ICO才會違法,虛擬幣交易所即使不涉及ICO也會有風險,同時詐騙只是其中的一種風險而已。其他例如傳銷。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罪名的風險,所謂的小型虛擬幣交易所也會存在,而且某種意義上可能會更高,因為小型其要盈利,冒的風險也更大。”肖颯曾撰文指出,比特幣為首的虛擬貨幣,無疑考驗著世界主要國家的金融管理能力。虛擬貨幣及與之相關的配套平臺和發行方式,有刑法規制的必要性。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原罪,可能包括: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如有內外勾結內幕交易行為多涉嫌此罪)、洗錢罪、盜竊罪、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2019/11/23]

標的物可確權處分問題,乍看起來區塊鏈技術基礎上進行NFT發行,可確保所有權歸屬。然而,從實踐看,NFT的底層法律權利魚龍混雜,知識產權的附屬權利,甚至戲仿等問題會凸顯出來。還有將債權(債權的債權)進行NFT,有時債權關系的不穩定也使得后續權利地動山搖。颯姐建議,文創類NFT注意與前權利人的合同約定,明細產權關系和分成比例等細節,防止出現產品大火之后的法律糾紛。

聲音 | 肖颯:證券型通證在我國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近日表示,證券型通證在不同的法律環境下,折射的意義不同。在美國法律下,證券型通證是證券的一種。在我國法律下,如果代幣有證券性質,結合2017年9月的ICO禁令,在我國可能會被認定為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但是由于我國《證券法》對于證券、債券的定義過于狹窄,不能直接簡單套用,而是使用刑法第225條的非法經營罪作為兜底條款。

此外,實用型通證被各國普遍接受。我國在2013年認定比特幣為特定虛擬商品,實用型通證具有類似的法律性質。[2018/7/28]

拍賣委托人的身份問題

大成律師肖颯:重讀“9.4代幣公告”,不可淡忘的這些點:今日,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發文《重讀“9.4代幣公告”,不可淡忘的這些點》,文中指出去年9月4日《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的有些細節值得回顧:1.代幣發行的本質;2.代幣融資交易平臺地位尷尬;3.社會公眾警惕風險[2018/4/3]

首先,拍賣委托人不得與拍賣平臺人員重合,也就是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其次,拍賣委托人不得與競買人重合,不能自導自演,法理邏輯是防止洗錢。

再次,買賣委托人必須實名,從《拍賣法》到《拍賣監督管理辦法》再到《網絡拍賣規程》(GB/T 32674-2016)都要求拍賣委托人實名,在實務里,就是對所有者或合法持有人的身份進行核驗。NFT交易中,往往忽略對委托者的真實身份考察,甚至暗示委托人可以找SPV公司充當“臨時演員”,這種做法會留下風險敞口,后患無窮。

拍賣公告與展示

颯姐跟蹤了一家網絡拍賣平臺,在其售賣NFT產品時,采取了盲盒處理辦法,給競買者無限遐想。但是,從法律上講,拍賣人應當于拍賣日七日前發布拍賣公告,且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少于兩日。

傳統拍賣業務里,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并提供查看標的的條件和有關資料,這也是為了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網絡上售賣NFT公告寫得像玩笑一般,根據法律規定,拍賣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拍賣的時間、地點;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標的展示時間、地點;

(四)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請注意,切勿對拍賣標的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拍賣人的連帶責任

拍賣人“明知”委托人對拍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沒有所有權或者依法不得處分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這里的“明知”在知網上有N篇論文,理論中爭議很大,颯姐認可的觀點是:明知就是知道,不等于故意。

但有一點是確定的,那就是拍賣人被法律賦予了一個義務:審查委托人是否為權利所有人或合法擁有人。實務里,并不是要簽合同時單純寫一個“乙方保證自己委托的物品或權利歸自己所有”,并不充足,可能法律期待的更多。從保守的角度講,做一個小盡調可能更好。

NFT拍賣中,有個比較尷尬的現實:拍賣人自身根本就沒有拍賣牌照。對于沒有行政許可就從事拍賣業務的,由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且可處罰款(違法所得的1-5倍)。情節嚴重的,可能會徘徊在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邊緣,懇請諸位業內老友重視。

寫在最后

還有一個tip與大家分享,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品真偽或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因此,可以預測在未來NFT相關合同中,會不斷出現不承諾拍品品質的聲明。雖然合法,但不道德。如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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