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交易所 比特幣交易所
Ctrl+D 比特幣交易所
ads
首頁 > Pol幣 > Info

律師詳解挖礦刑事風險:礦機商挖礦者風險小 支付與云算力存風險_加密貨幣

Author:

Time:1900/1/1 0:00:00

1.中國打擊比特幣挖礦的歷史

內蒙古率先打起第一槍

最早打響禁止“挖礦”第一槍的是2017年內蒙古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的《關于引導我區虛擬貨幣“挖礦”企業有序退出的通知》(內整治辦函〔2017〕47號),明確“‘挖礦’產業與實體經濟并無關系、耗能較大,一些企業存在安全隱患,一些企業以“大數據產業”為包裝享受地方電價、土地和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并予以取締。

“互金整治辦”緊隨其后

2018年1月份,網傳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發文(整治辦函[2018]2號),要求積極引導轄區內企業有序退出挖礦業務。

發改委發文出現轉機

國家發改委在2019年《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征求意見稿)》中,“虛擬貨幣挖礦”被列為淘汰類產業。但在正式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中, “虛擬貨幣挖礦” 從限制類消失,說明 “挖礦”不再被國家發改委界定為“淘汰產業”。

金融委一錘定音

2021年2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確保完成“十四五”能耗雙控目標任務若干保障措施(征求意見稿)》,提到全面清理關停虛擬貨幣挖礦項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并特別提及嚴禁新建虛擬貨幣挖礦項目。這一次,雖然只是內蒙古明確禁止“挖礦”,但預示著重拳之下的監管大幕即將拉開。

SEC前律師:美國SEC可以提出強有力的理由證明美國加密貨幣交易平臺必須注冊為“交易所”:金色財經報道,SEC前律師John Reed Stark在社交媒體上稱,加密平臺是否必須注冊為 SEC 交易所?在我擔任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互聯網執法辦公室主任的 11 年任期內處理過這個問題后,我認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可以提出強有力的理由,證明美國加密貨幣交易平臺必須注冊為“交易所” 。

簡而言之,證券交易所是一家為證券的潛在買家和賣家聚集在一起進行交易創造機會的公司,根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規定,加密貨幣可以是證券。因此,需要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或根據適當的豁免(例如符合 ATS 法規的替代交易系統,除其他外,要求注冊為經紀自營商并提交 ATS 表格)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2023/5/5 14:43:30]

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會議提到,堅決防控金融風險,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這一次,禁止“挖礦”已提上全國重點工作。

隨后,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臺了《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征求意見稿)》。

丁飛鵬律師:虛擬貨幣高危交易可能會涉及犯罪:金色財經報道,在6月25日舉辦的《金色百家談 | 普法:這些虛擬貨幣交易行為有可能涉及犯罪》直播節目中,北京尚光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幣圈刑辯律師丁飛鵬表示,有些虛擬貨幣交易有很高的法律風險,甚至可能涉嫌犯罪,總結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線下交易過程中,不能進行有效的實名和KYC,而且容易出現“交易地點”和“交易價格”等異常因素,非常高危;

二是通過線下聯絡線上交易,這種方式缺少平臺交易那種“價格排序下的自動撮合”,也有很高的法律風險;

三是交易中虛擬貨幣的價格與頭部平臺實時價格有差異的情況下,很容易被認定為“明顯異于市場的價格”,這種貪便宜的虛擬貨幣成交,也有很高的法律風險;

四是交易頻次較為密集,流水巨大,也屬于高風險交易;

五是在不同的平臺之間搬磚套利的虛擬貨幣交易,極易被黑心平臺利用,繼而涉嫌犯罪。

此外,違背行業慣例的交易行為也屬于高危交易。[2021/6/25 0:06:36]

該《意見稿》分別對不同主體進行“挖礦的”給予不同的懲罰措施:

對工業園區、數據中心、自備電廠等為虛擬貨幣“挖礦”企業提供場地、電力支持的加大節能監查力度,核減能耗預算指標,嚴肅追責問責;

CSW律師以“人身攻擊”為由抨擊法庭命令:CSW的團隊反對4月8日在佛羅里達州南部地區的美國地方法院發布的法令,該法令要求CSW在關于其已故商業伙伴Dave Kleiman的數十億美元遺產訴訟中出示1.1萬份文件。CSW方表示,“這項命令顯然是錯誤的,違反了法律。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對Wright和他律師的人身攻擊,應予以撤銷”。(Cointelegraph)[2020/4/10]

對大數據中心、云計算企業等 “挖礦”的,取消各類優惠政策,從嚴處理,嚴肅追究責任;

對通訊企業、互聯網企業等 “挖礦”的,吊銷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嚴肅追究責任;

對網吧等 “挖礦”的,進行停業整頓等處置;

對未經報批私自接入動力電源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等主體,違法竊電行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存在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相關企業及有關人員,按有關規定納入失信黑名單;

對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參與虛擬貨幣“挖礦”或為其提供方便與保護的,一律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至此,禁止“挖礦”行為的監管體系逐步確立。

動態 | 黑客入侵五家美國律師事務所,要求支付BTC贖金:金色財經報道,名為Maze的黑客組織入侵了五家美國律師事務所,并要求每家公司分別支付兩筆100枚比特幣(超過93.3萬美元)贖金,一筆用于恢復對數據的訪問權,一筆用來刪除他們的副本,否則將進行出售。[2020/2/4]

在頻頻高壓監管之下,礦工也是靈魂拷問:“挖礦”是否還有活路?是不是所有人“挖礦”都會受到監管?繼續“挖礦”是否涉嫌刑事風險?

連續追問之下,“挖礦”的未來之路也得分情況視之。

就目前而言,與“挖礦”有關的主體主要是“礦機”生產商、“礦機”服務商與普通“礦工”,這三方主體隨著“挖礦”監管力度的升級,會不會有風險,有何風險。

2.礦機生產商與普通礦工不應受到打擊

在分析上述三方主體風險之前,不妨先看看已有觀點的分析。有人認為“挖礦”是一種生產代幣的過程,很可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發售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進而面臨監管,甚至涉嫌非法經營罪。還認為購買礦機,個人”挖礦“的行為也會受到打擊。

聲音 | 律師肖颯:上鏈數據保護目前存在法律盲區:據Odaily消息,5月28日,以“技術創新與融合”為主題的區塊鏈技術發展論壇(GBF)在貴陽國際生態會議中心舉辦。 在“共識——數據上鏈的標準及挑戰“圓桌對話中,關于上鏈數據的價值,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數據上鏈存在一些問題,數據上鏈之后權利歸誰?怎么保護,怎么區分?中國目前的法律尚存在一些盲點。[2019/5/28]

但上述觀點顯然是夸大解讀了國家禁止“挖礦”的范圍。

國家之所以打擊“挖礦”,一方面是為了減少能源消耗與浪費,促進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另一方面是從源頭上遏制虛擬幣的產出,防止利用虛擬幣交易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避免金融風險。

在此目的下,并不會“一刀切”的打擊所有與“挖礦”有關的活動,而本質上是打擊“挖礦”經營行為,以及利用“挖礦”為名義的虛擬幣交易行為。

因此,受到禁止的是“挖礦”經營行為,而非提供“礦機”的廠商。

而另一個問題,則是個人購買“礦機挖礦”是否會違法而受到監管?

答案是并不會。

一個很簡單的邏輯,個人購買“礦機挖礦”并不涉及任何一種經營行為。正如廣強律所楊天意律師《監管不斷加碼,是否意味著虛擬貨幣“挖礦”在我國不再合法?》一文所說,“挖礦”重點整頓治理的對象,集中在企業或個體經營者利用其經營主體進行的“挖礦”活動,并未涉及到不具有任何經營性質的私人領域。

因此,在未有進一步監管措施出臺,以及未有明確禁止性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能肆意認定公民個人利用私人計算機進行“挖礦”為非法行為。同時購買“礦機”的行為更不會受到監管,既沒有擾亂任何社會或經濟管理秩序,也沒有侵犯任何公民的人身或財產權利,不具有法益的侵害性。

即使認為銷售“礦機”行為違法,也不能處罰購買”礦機“的行為,這與只處罰販賣穢物品的行為人,而不處罰購買穢物品的行為人的道理完全一致。

真正受到監管且具有刑事風險的是“礦機”服務商,而且是包括礦機托管、礦機租賃、算力租賃在內具有規模性的挖礦企業。

3.可能涉嫌哪些罪名

非法經營

“礦機”服務商通過提供“挖礦”服務,獲取利潤,本質是經營行為。作為一種經營活動,如果未來有法律法規予以明文禁止,那么“礦機”服務商就有非法經營罪的可能。

但絕不是因為“挖礦”是一種生產代幣的過程,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二條規定而構成非法經營罪,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發售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挖礦”本身只是一個計算機運算并產出虛擬幣的過程,是提供算力并獲得虛擬獎勵的行為,不是一個發售數字代幣的行為。

再者,“礦機”服務商在提供“挖礦”服務過程中,很可能因為以虛擬貨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而涉嫌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構成非法經營罪。

無論是從《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還是《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指出:“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等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為 ‘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定價、信息中介等等產品或者服務。不得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的儲存、托管、抵押等業務等。”

如果“礦機”服務商約定相關服務以虛擬貨幣結算,很可能涉嫌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構成非法經營罪。

非法集資

真正隱藏巨大刑事風險的是提供“算力”租賃服務的云挖礦服務。

目前市面上出現了眾多“云挖礦”的模式。云挖礦模式是通過租賃平臺提供的算力挖礦,作為一種投資方式,非常依賴虛擬貨幣在市場上的價值,如果業務中存在承諾高收益的虛擬幣回報,當虛擬貨幣價格不穩或者出現價格大跌就會產生兌付危機,很有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目前已施行的《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已將利用虛擬貨幣吸收資金的行為列入非法集資行為處置和調查認定對象。更為嚴重的是如果“礦機”服務商沒有真正的算力提供,產不出虛擬幣,則可能涉嫌集資詐騙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另外,有刑事風險的是以“挖礦”為名義的虛擬幣交易行為。其模式是利用出售/租賃算力“挖礦”,吸引投資者用人民幣或者將人民幣兌換為主流幣,購買不同等級的“算力”,挖取自己發行的虛擬幣。

此種模式往往會因為宣傳模式的不同而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往往存在投幣生息的靜態收益以及拉人頭的動態收益。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則會承諾虛擬幣的價值一直會上漲,會獲得高回報的虛擬幣。

4.總結

綜上,在加密貨幣“挖礦”監管的升級之下,國家并不會“一刀切”的打擊所有與“挖礦”有關的活動,而本質上是打擊“挖礦”經營行為,以及利用“挖礦”為名義的虛擬幣交易行為。因此,就目前來看,“礦機”生產商銷售“礦機”設備,普通“礦工”“挖礦”并不會受到刑事方面的打擊。

真正受到監管且具有刑事風險的是“礦機”服務商,而且是包括礦機托管、礦機租賃、算力租賃在內具有規模性的挖礦企業。這些“挖礦”企業在未來很有可能因自身業務的不規范性而涉嫌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集資詐騙罪。

基于此,“礦機”服務商,在加密貨幣“挖礦”業務轉型過程中,必須建立起刑事合規的意識,利用專業的刑事法律團隊構建刑事法律風險管理機制,布置天羅地網,“防患于未然”,降低風險成本,提高抗風險能力,營造長久可持續的經濟效益。

作者?|?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韓武斌律師?

Tags:虛擬幣比特幣加密貨幣SEC代幣是虛擬幣嗎比特幣實時行情分析加密貨幣市場總市值多少億Securypto

Pol幣
“幣圈慘案”的余威之下 韭菜們該何去何從?_數字資產

2021年5月19日,成為了幣圈歷史上的“至暗時刻”。眾所周知,自2020年年末開始,虛擬貨幣就呈現出了一片大好的上漲之勢,特別是其中的“硬通貨”比特幣,一路扶搖直上,長勢喜人,甚至一度沖破6萬.

1900/1/1 0:00:00
UNI將會成為Oracle Token?_Uniswap

摘 要:Vitalik建議創建一個Oracle,使用UNI Token來保護它。乍一看,這個想法似乎有點奇怪,并帶來了一些問題。Uniswap是一個去中心化的交易所,而不是一個Oracle服務.

1900/1/1 0:00:00
金色觀察丨監管會給數字貨幣行業帶來新一輪洗牌嗎?_okex

金色財經 區塊鏈6月2日訊? 最近幾天,比特幣全網算力呈現出下降趨勢,本文撰寫時比特幣全網平均算力已跌至151.98 EH/s.

1900/1/1 0:00:00
覓新|KingDeFi:BSC和Solana的DeFi收益優化聚合器_EFI

《覓新》是金色財經推出的一檔區塊鏈項目觀察類項目,覆蓋行業各領域項目發展情況,具體設計到項目概況、技術進展、募資情況等,力圖為您呈現熱門新潮的項目合輯.

1900/1/1 0:00:00
創世文檔:尼克·薩博的Bit Gold與比特幣只半步之遙_GOL

尼克·薩博(Nick Szabo)的父母原本是匈牙利人,為躲避一戰后建立的匈牙利蘇式政權,逃往美國定居。因此,薩博將 20 世紀 90 年代的加利福尼亞灣地區稱作自己的家.

1900/1/1 0:00:00
礦圈博弈 云算力幣該怎么選?_TOR

挖礦一直都是幣圈亙古不變的話題,也是幣圈穩賺不賠的生意。今年在特斯拉總裁馬斯克的喊單操縱下,幣圈的行情可謂是跌宕起伏;馬斯克的多變堪比瓊瑤劇里的女主角,只不過其目的是讓所有的財富都收入自己囊中,

1900/1/1 0:00:00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