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標題:《倒查三年 非法集資條例施行在即》
是否會倒查N年,空穴來風還是真有此事。
首先,我們要明確非法集資條例屬于行政法規,其涉及處罰部分受到《行政處罰法》的約束和支持。根據《行政處罰法》違法行為超過2年內未被發現,不再給與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長至5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上述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持續狀態,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如果已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那么追訴期為15年,也是從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也就是說,非法集資條例生效后,對于違法行為的追訴按照行政處罰法進行,涉嫌犯罪的,按照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處理。
其次,非法集資條例是否會對生效前的行為進行處理?行政法規絕大多數不會溯及既往,也就是說條例自五月一日生效,對生效后的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規制,對于之前已結束的行為不規制(在我國目前只有司法解釋溯及既往,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只對生效后的行為規制)。但是,颯姐擔心讀者誤讀,必須強調,幣圈某些非法集資行為早就發生并持續到法律生效之后仍然沒有停止,繼續進行,持續侵害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條例是堅決予以打擊。即從生效前就違法,一直持續到生效后的行為,非法集資條例是打擊的。
動態 | 中國移動10086:提醒用戶警惕以區塊鏈名義的非法集資:12月13日,中國移動10086推送短信提醒,提醒用戶警惕以區塊鏈名義的非法集資。 中國移動短信顯示:省處非辦提示您,科學理性看待區塊鏈技術創新和應用,警惕不法分子炒作區塊鏈概念,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商城、區塊鏈游戲等名義非法集資,謹防受騙。[2019/12/14]
再次,刑事犯罪與行政違法,一線之隔。比較非法集資定義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我們會發現要素十分相近,再來看非法集資行為本身,現有非法集資的事件,一旦出現社會危害(涉眾風險)基本上就會由機關依法辦案,該追捕追捕,該偵查偵查,留給行政機關處罰的空間有限。非法集資與非法集資類犯罪之間,可以認為是一種“必要條件”,這種犯罪要求現有違法的前提,然后有“非難”的可能性,才會按照犯罪處理。還是怕大家誤會,畢竟法學是一門學問,不是看懂中文就能理解其深義,雖然“違法”(不法)是成立犯罪的必要條件,但行政違法調查措施或行政機關的查處行動,并不是啟動刑事程序的前提。換句話說,可以不經行政機關處置,直接按照刑事訴訟法和刑法規定,對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的人進行刑拘等。
動態 | 人民日報:防范以“虛擬貨幣”等名義進行的非法集資:據人民日報消息,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部等多部門近日發布風險提示稱,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侵害公眾合法權益。據悉,此類活動并非真正基于區塊鏈技術,而是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實質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風險提示稱,這類行為具有一些共同的特點。利用熱點概念進行炒作,編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論,有的還利用名人大V“站臺”宣傳,以空投“糖果”等為誘惑,宣稱“幣值只漲不跌”“投資周期短、收益高、風險低”,具有較強蠱惑性。實際操作中,不法分子通過幕后操縱所謂虛擬貨幣價格走勢、設置獲利和提現門檻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還以ICO、IFO、IEO等花樣翻新的名目發行代幣,或打著共享經濟的旗號以IMO方式進行虛擬貨幣炒作,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2018/8/27]
鑒于2013年對于比特幣的法律定性是“特定的虛擬商品”,有大量學藝不精的法律人推定其他虛擬幣也是“特定虛擬商品”,還煞有介事的引用了著名刑法學者的論文。實際上,項目方ICO的大多數虛擬幣,并沒有公允價值,也不是什么財物,就是一堆數據而已。重申一遍,ICO是一種非法的融資行為,我國并無所謂的幣圈監管機關。
黑龍江巴彥縣:警惕以投資“虛擬貨幣”、“區塊鏈”等為幌子的非法集資活動:黑龍江省巴彥縣法院網6月4日報道,黑龍江巴彥縣部提醒公眾特別警惕以投資“虛擬貨幣”、“區塊鏈”等為幌子的“投資理財”項目。[2018/6/4]
非法集資條例中核心是對非法集資行為的論述,落腳點為“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那么什么是“不特定對象”,什么是“資金”,我們言簡意賅地分析,“不特定對象”就是與單位員工等特定對象相對應的說法,要想達到不特定的效果,單純把客戶轉化成員工或者把礦工貼標簽,都無法達到“出罪”之效果,刑法對于世界的看法一般是“穿透的”,不是幾個合同幾份免責聲明可以抵銷。目前的次優解決方案是比照私募相關規定,對合格投資人進行特定化。
至于“資金”二字,BTC是虛擬商品,ICO的多數token是數據,USDT因為錨定美金(外國法幣),流動性好,成為支付結算的工具。因此,在司法實務中,各辦案機關更有傾向將USDT認定為“資金”,也就是說,如果項目方或某基金會向社會公開吸收USDT,還給予“預期回報”則高概率會被認定為非法集資行為,甚至直接涉罪。
提醒警惕新型非法集資 提及虛擬貨幣:云南省廳介紹,非法集資發案波及領域廣、社會危害性大、參與人員損失慘重,目前投融資類中介機構、互聯網金融平臺、房地產、農業等行業內的非法集資案件高發,借貸理財、私募股權、虛擬貨幣、消費返利等新型領域逐步成為非法集資重災區。[2018/5/16]
非法集資協助人
特別強調:“非法集資協助人”,明知是非法集資而為其提供幫助并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網站、App、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廣告商,甚至公號和代言人,都有可能成為非法集資協助人。
其法律后果是:輕則退還收取的非法收入,可能還會面臨非法所得1-3倍罰款;重則按照非法集資行為人所涉嫌的罪名,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組織領導傳銷罪的幫助犯進行處理,刑期較高,取決于涉案金額、人數和證據情況。
在此,提醒技術方案提供商,切勿有僥幸心理,不要以為賣菜刀就沒有刑法風險,如果你的菜刀是為行為人特制的兇器,還是要承擔幫助犯的刑事責任(個別內陸城市,將技術幫助行為定性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法律淵源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同時,提醒律師、會計師,重點學習“中立幫助行為”的法律定性,切勿火中取粟,避免成為犯罪行為的幫兇,嚴守職業操守。
福州市局通報:1-4月以區塊鏈眾籌等形式的非法集資行為明顯增多:5月14日,福州市局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1-4月福州打擊和防范經濟犯罪的相關情況。記者了解到,不法分子利用以P2P網絡借貸平臺、金融互助、區塊鏈眾籌等形式實施非法集資犯罪的行為明顯增多,市民應提高警惕。[2018/5/14]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其取到的客觀證據,一般可以直接用于刑事程序之中,請諸位特別注意。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的行政調查措施有:
(一)進入涉嫌非法集資的場合進行調查取證;(行政調查到職場取證,一般不去家庭住址;而刑事訴訟則都有可能)
(二)詢問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司法實踐中,對于行政機關詢問的相關筆錄,還是要進行轉化才能使用,一般不能直接作為定罪量刑的“口供”)
(三)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資料、電子數據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損毀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等予以封存;(一般會將載有財務數據和業務數據的電腦查封,拿走,被調查企業可以要求給扣押清單并保留錄像資料)
(四)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依法查詢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關賬戶。(查封賬戶是重要抓手,但對于查封錯誤的情況,如案外第三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等,可以申請解凍)
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同時,請注意,被非法集資行政調查必須配合,沒有所謂“沉默權”,不得拒絕、阻礙。
經過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有兩項重要措施可以進行:(一)查封有關經營場所,查封、扣押相關資產;(二)責令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追回、變價出售有關資產用于清退集資資金。就第(二)個行政措施而言,也就是坊間所稱“出金”,是否會與刑事程序中必須經過終審審判才能清退資金相抵牾,有待實踐中的觀察,建議設置銜接機制,防止涉案資產流失,引起涉眾問題。
同時,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決定,按照規定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限制非法集資的個人或者非法集資單位的控股股東、實控人、董事、監事、高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出境。這也給了地方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一個真實的權力,那就是做出“限制出境”的決定,而不是像之前必須與具體辦案機關協商,果斷限制出境,防止夜長夢多。
國家工作人員若在非法集資處置上“懶政”,條例也給出了處分安排:
(一)明知所主觀、監管的單位有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未依法及時處理;(嚴懲懶政)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履行對非法集資的防范職責,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資處置,造成嚴重后果;(有嚴重后果時,會調查各部門是否履行了防范職責,請做好刑事合規工作)
(三)在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這不僅是處分問題,還是犯罪問題)
(四)通過職務行為或者利用職務影響,支持、包庇、縱容非法集資。(這里有幫助犯的傾向,監管部門負責人務必與被監管者劃清界限,切勿拉拉扯扯,防止被腐蝕)
前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句話看似無用,實際上表明這些義務都是被刑法“保底”的,刑法參與經濟生活和監管活動。
如上就是今天的內容,感恩讀者!題目中倒查三年后本為?,因筆誤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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